首页
外交部发言人谈话
新闻动态
中葡关系
使馆信息
领侨事务
中国概况
葡萄牙简况
 
 
 
  首页 > 领侨事务
 
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证件申请表的通知

  2005/07/09
 
 

  

        根据国内要求,中国大使馆将于2005年8月1日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新表项目少,内容简洁清楚。

  新表格共有12个大项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1.姓名。 写中文和汉语拼音。没有外文名不填。

  2.出生年、月、日,填写阿拉伯数字。 性别,在相应的框内打“√”。

  3.出生地,按要求填写。

  4.原证件情况, 按要求如实填写。发照日期、有效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

  5.仅供持因公护照、海员证者填写。

  6.中国住址,按省(市)、县(区)、乡镇顺序填写。

  7.国外住址。 按道路、号码、城市顺序填写。

  8.现职业及单位名称。职业指从事何种工作。单位指工作场所。

  9.申请事项。在相应的框内打“√”。护照加注,要填写具体内容。

  10.家庭成员。配偶和父母,在相应的行内填写内容。

  11.是否加入外国籍或持有外国护照。 如没有可不填。

  12.申请人签名和填表日期。

  填表要求:

        1. 申请人要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 字迹清楚、书写工整。

 

 


【推荐给朋友】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