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 ||
| 200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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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有关该法的具体条款内容可参阅如下网站:http//www.mfa.gov.cn/lsfw/hez/t251906.htm. 护照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补发护照。 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护照法实施后,使馆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 持照人未满16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根据有关指示,领事部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按新规定办理护照换发和补发手续。请各位侨胞相互转告。
中国驻葡萄牙大使馆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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