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 | ||
| 2008/12/31 | ||
(一)个人所得税 外国驻华记者到任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到常驻地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登记及纳税手续。有关税种及相关事项请向常驻地税务部门咨询。
(二)关 税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进口办公设备、生活用品、交通工具、采访器材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持护照、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向常驻地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纳税手续。各常驻地海关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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