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

   首页 > 媒体版 > 媒体服务 > 外国记者在华指南
     参观采访
     吹风会
     外国记者在华指南
护照和财物报失
2008/12/31

  外国记者在华停留期间如不慎将护照遗失,应当立即向有关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报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护照号码及有效期限。失主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可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新护照,并持新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居留许可和签证手续。

  财物遗失后应及时到当地公安局报案,缴验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回答有关询问,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以便公安机关找到失物后联系。

    推荐给朋友   
       发表评论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邮编:100701  电话:86-10-65961114  京ICP备06038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