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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使馆礼宾指南(中文版)


2006/12/28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保障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享有上述《公约》和《条例》所赋予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为便于使馆有效执行公务及方便使馆人员的日常生活,我们将中方现行的礼宾须知和做法汇编成册,印制了这本《驻华使馆礼宾指南》,供使馆在华办理礼宾事项时参考。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可参照办理有关事宜。
        若有关规定和程序发生变动,请以主管部门的通知、公告或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
                                                                                                      二OO六年十二月

目    录

大使到、离任活动
大使到任活动
大使离任活动


申办证件
身份证件
居留登记
机场隔离区证件

使馆举办活动
国庆、建交招待会
义卖活动
吊唁活动
文化交流活动
教育交流活动
在使馆设立投票箱或组织
    选民登记


免关税进出境物品


外交邮袋


动植物检疫


增值税退税


车辆及交通
机动车辆管理
申办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处理


旅行


通讯业务


枪支管理


学习


配偶任职


国宾和重要外宾访华


附录:礼宾司有关处电话、传真

 

 

 


一、大使到、离任活动

(一)大使到任活动

 1、抵达北京
 (1)请使馆将新任驻华大使抵京的具体时间、航班(车次)和随行人数提前1周书面通知礼宾司。
 (2)礼宾司将派代表前往机场(车站)迎接,提供机场(车站)贵宾室,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3)交通工具和住地请使馆自行安排。
 2、递交国书副本
         礼宾司负责人将接受大使任命国书副本和前任大使召回国书副本,并向大使介绍递交国书的程序和有关事宜。
 递交国书的日期和具体时间确定后,礼宾司将通知使馆有关事项和具体安排。
 3、递交国书
         外交部提供大使递交国书往返乘坐的礼车,随行外交官乘使馆车辆。
         服装:民族服装、西服或礼服。
 4、礼节性会见
 (1)国务院总理将不定期会见离、到任大使,形式通常为集体会见。不再安排其他领导人会见。
 (2)外交部长将会见大使。
      如大使拜会其他部门负责人,请使馆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
 5、宴请
       外交部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助理)将会见并宴请大使。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二)大使离任活动

 1、离任日期
       请使馆将大使离任日期尽早书面通知礼宾司。
 2、辞行拜会
 (1)国务院总理将不定期会见离、到任大使,形式通常为集体会见。不再安排其他领导人会见。
 (2)外交部长将会见大使。
   如大使拜会其他部门负责人,请使馆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
 3、饯行
       外交部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助理)将设宴为大使饯行。
 4、离京送行
 (1)请使馆将大使离京的日期、具体时间、航班(车次)、随行人数尽早书面通知礼宾司。
 (2)礼宾司将派代表前往机场(车站)送行,提供机场(车站)贵宾室,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二、申办证件
 
(一)身份证件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到任后,应向礼宾司申办相应的身份证件,并在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哨卡及有关部门查询时主动出示。
 1、身份证件的种类
 “外交身份证”发给外交人员及其配偶;
 “身份证”发给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
 “居留证”发给使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且单独持有护照者,不包括在华留学生和已婚者);
 “居留许可证”发给使馆人员的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和其他非直系亲属。
 2、身份证件的申办
        请使馆在新到任馆员及其家属抵京1周内照会礼宾司,根据他们担任的职务或不同的身份申办相应的身份证件,并随照附送他们的护照、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和填写完毕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表》或《申请居留许可证登记表》(下称“登记表”)一式两份。申办“居留证”者需提供申请人父母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如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合用同一本护照则不必申办有关证件。
        使馆为新到任馆员申办身份证件时,需在照会中注明其接替的前任馆员姓名、职务及离任时间。离任馆员及其家属在交回身份证件后,礼宾司为继任者签发相关证件。
 3、身份证件的延期
         如身份证件即将到期但持有人仍需留任,请使馆在有关身份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左右照会礼宾司,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过期证件不能办理延期。
 4、人员职衔的变动
        如使馆人员的职衔有变动,使馆人员及其家属需重新申办身份证件。请使馆在1周内照会礼宾司,随照附送其本人的护照及本人、家属的原身份证件及每位申办人的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如系行政技术人员或服务人员被任命为外交人员,需附送旧护照及新签发的外交护照、2份贴好照片的登记表和2张照片及原身份证件。
 5、身份证件的补发
       如身份证件遗失,使馆需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照会礼宾司申请补发,随照附送报失证明原件及申办人照片2张。
 6、身份证件的退回
       为不影响继任者领取身份证件,请使馆及时将离任人员及其家属的身份证件退回礼宾司。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旅行证件处
 
(二)居留登记

        免签证来华到使馆临时工作或探亲(均须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并拟停留30天以上者,使馆需在其抵京10个工作日内照会礼宾司申办“居留登记”。随照请附送上述人员的护照,并写明申请人的身份、居留事由和拟在中国停留的时间。
        如上述人员来华时持带有停留期的签证,在签证的停留期内在华逗留不需办理任何居留手续。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旅行证件处

(三)机场隔离区证件

 1、大使(及配偶)专用机场隔离区证
 (1)使馆申请为大使(及配偶)办理专用机场隔离区证件,请提前15个工作日照会礼宾司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使馆凭礼宾司同意的复照并携带大使(及配偶)的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前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电话:64564129)办理。
 2、使馆公用机场隔离区证
 (1)使馆申请办理公用机场隔离区证,请提前15个工作日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一式两份),并说明使馆现有外交官人数及使馆现在所持有的机场证数量等相关情况。
 (2)使馆凭礼宾司复照到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办理证件。
 (3)使馆人员在使用公用机场隔离区证件时,请同时出示礼宾司颁发的本人身份证件或外交人员服务局颁发的使馆雇用人员工作证。
 3、证件遗失
 上述机场隔离区证件如有遗失,请使馆务必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并向礼宾司备案。
 4、临时机场隔离区证
 如工作需要,使馆人员可持使馆开具的函件前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办理临时证件。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特权与豁免处三、使馆举办活动
 
(一)国庆、建交招待会

 1、使馆举行国庆、建交等招待会的日期和具体时间确定后,请即书面通知礼宾司。
 2、礼宾司负责转送致国家领导人和外交部部领导的请柬。
 3、根据中方礼宾惯例,外交部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助理)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出席。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二)义卖活动
 
        请使馆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礼宾司发送举办义卖活动的照会。礼宾司将应使馆要求视情提供咨询。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三)吊唁活动

         请使馆提前将举行吊唁活动的时间、地点照会礼宾司。礼宾司将视情安排中方代表参加。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四)文化交流活动

 使馆或其人员在馆外举办文化交流活动,请提前通知中方文化和影视主管部门。
 1、文化交流活动包括:使馆在馆外举办或联合举办双边文化交流计划外的文化活动,文化性质的庆祝、纪念、图书、艺术、新闻展览、征文等宣传活动,电影展映活动和与文化相关的研讨会、讲座、资助、捐赠、颁奖、授勋等活动;使馆人员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境外机构、组织的名义举办的文化活动。
 2、上述活动请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中国文化部外联局。
 3、举办电影活动(含综合性文化活动中的电影展映),另请书面告知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教育交流活动
 
 1、使馆人员要求到中国学校参观访问、演讲、座谈、举办讲座,或参加中国高等院校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请直接与校方联系。
 2、使馆商谈双边教育合作项目(开展合作办学,建立科研中心、资料中心,举办研讨会,捐资助学,授予学术职称,互派人员访问等),请与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联系。
 

 

(六)在使馆设立投票箱或组织选民登记
 
 遇派遣国举行大选,使馆如需在馆内设立投票箱或组织在华选民登记,请提前将活动时间和方式照会礼宾司。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四、免关税进出境物品

 (一)使馆和外交代表进出境物品
        使馆或外交代表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应填写《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一式三份),加盖使馆馆印,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字,并附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单据,送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出小包邮件,可免填该申报单。海关凭使馆的照会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件受理和审批。
         外交代表进出境时随身携带或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应当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但遇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在场。
         使馆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外交代表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可免关税。
海关不准进出境的物品,如使馆及其人员要求退运,应填具《退运物品凭单》。经海关核准后,自有关物品进境之日90日内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二)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进出境物品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非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其中汽车每户限一辆)的,海关予以查验免关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三)免关税运进物品的转让
        免关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须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当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完税手续。
 (四)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公务用品”系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特权与豁免处


五、外交邮袋

         使馆交运或提取的外交邮袋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外交信使运送外交邮袋时,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商业飞机机长受委托可以为使馆转递外交邮袋,但必须持有委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注明邮袋件数。托运或者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的外交邮袋,应当由使馆派员办理提取或交运手续。押运人员(信使)、提取或托运人员须遵守机场、车站和码头的管理规定,上述人员及其车辆不得进入机场停机坪、车站和码头的隔离区域。
        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应是合理的,集装箱不得作为外交邮袋。外交邮袋每批次总重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单件物体为任何边长不超过1米的立方体。超出此限量部分须作为使馆公务用品申报入关。对于以专(包)机、火车、轮船等方式运入或以托运方式运入的在此限量内的外交邮袋,卸载后须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使馆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提取。
        外交信使乘坐飞机、火车或轮船时随身携带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须符合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公司)的规定。 使馆须将外交邮袋的外部标记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一式五份提交主管地海关备案。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特权与豁免处


六、动植物检疫

        使馆运进或运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它检疫物,在进出境时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并接受检疫。
使馆人员携带伴侣动物入境,须在入境时提供伴侣动物的健康证明、检疫证书和有效防疫证明。
        使馆外交人员的私人行李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免受查验,但对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禁止入境或须检疫合格方可入境的物品的,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权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人员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场。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使馆人员携带入境的属禁止入境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它检疫物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七、增值税退税

 (一)可享受退税待遇的机构和人员
        使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可退增值税的物品及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生活用燃气、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三)申报退税的物品、劳务价格明显偏高,数量明显偏多,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退税。
 (四)机动车燃油的增值税退税方式请参考“车辆及交通”一章“免增值税加油”部分。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特权与豁免处


八、车辆及交通

(一)机动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入、出境或转让
         在任期内,外交代表每人可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每户可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使馆公、私用车辆入、出境或转让,应事先照会礼宾司和北京海关。
        离任回国的使馆人员应当在离境前向主管海关办理自用车辆结案手续。
        在办理机动车辆入、出境或转让手续后,使馆人员须通过互联网登录“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车辆管理系统”(网址:http://protocol.fmprc.gov.cn),及时填写车辆详细信息,否则使馆或使馆人员使用的相关转让车辆将不被视为使团车辆,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2、免增值税加油
       使馆车辆可在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属的北京地区加油站点进行免增值税加油,具体操作程序如下:在“外国驻华外交机构车辆管理系统”(网址:http://protocol.fmqrc.gov.cn)中按要求完成车辆的在线注册,待礼宾司审核同意后,可前往中石化或中石油指定的免税加油卡销售点购买免税加油卡并进行充值。加油时,在每季度免税额度内的直接免除增值税,超出部分按正常含税价格收费。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特权与豁免处

(二)申办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方按对等原则为使馆人员办理中国机动车驾驶证。
       具体事宜请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外事科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十八号(南四环十八里店南桥西南角车管所院内东侧),电话:87625150。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址:www.bjjtgl.gov.cn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三)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

 1、使馆人员有义务尊重中国法律、规章,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应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进行年检。如发生违章行为,使馆人员应按中国有关规定缴纳交通违章罚款。
 2、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及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配合交管部门维持现场,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3、如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请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999”。
 4、事故后,请及时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并与交管部门保持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电话:68398203)
 5、交管部门是中国官方裁定交通事故的权威部门,交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定即为有效裁定。如事故双方在赔偿、事故处理方面发生争议,请在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0日内申请调解,交管部门在事故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对调解持异议时,可循司法途径解决。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亚非处、欧美处


九、旅  行

 (一)前往外地旅行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外地旅行时请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不得进入设有“未经许可不得超越”标记的地区。
 使馆人员如希会见地方政府负责人、与地方有关部门举行座谈等,请提前10个工作日照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前往西藏旅行,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获准后,自治区外办将负责安排申请人在西藏的活动。
 (二)乘用交通工具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外地旅行,除北京—天津公路、北京—天津—北戴河公路(限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避暑季节)可乘自备车外,请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旅行证件处


十、通讯业务

 (一)申请通讯业务,需填写相应表格,提交礼宾司审批。申请获准后可凭礼宾司答复同意的照会商洽有关电信运营商(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可请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施工安装。这些运营商包括: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说明
 1、关于互联网接入、普通电话安装业务,可径商上述电信运营商之一办理。
 2、礼宾司不受理2M以上的国际专线和国内专线业务。
 3、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申请和卫星通信地球站的申请需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上述报告可由信息产业部下属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或其它国内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部门提供。
 4、进口的无线电通讯设备需符合中国技术体制要求。
 (三)卫星移动电话、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及其零部件、卫星电视解码器、报话器、无线电发射设备、VSAT及其他通讯物品入关需向礼宾司提出申请,附设备使用说明书。使馆持礼宾司审批同意的照会前往主管地海关办理入关手续。
 免执照管理的公众移动通讯话机等设备入关,无需申报。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特权与豁免处


十一、枪支管理
 
 (一)办理枪支、弹药的入境手续
1、使馆及其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境,须提前15个工作日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一式两份),详细说明拟运入境的枪支、弹药的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及其编号。
2、凭礼宾司同意的复照前往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领取《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3、海关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放行。
4、入境后15天内,持礼宾司复照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到当地市级公安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填写《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持有枪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自留一份)。
 (二)办理枪支、弹药的出境手续
1、使馆及其人员拥有或携带的枪支、弹药出境,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礼宾司提出申请(一式两份),详细说明拟运出境的枪支、弹药的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及其编号。
2、持礼宾司同意的复照前往出境地海关、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
 (三)枪支、弹药的保存
经礼宾司批准运入的枪支、弹药,须存放在使馆或大使官邸,严禁携出馆舍。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特权与豁免处

十二、学  习

        使馆人员及其配偶到高校学习、进修汉语一年以内(含一年),由使馆照会礼宾司及所在学校,申明其在校期间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并遵守学校规定。申请人员无需改换护照和签证种类。
       使馆人员的成年子女到高校学习,应在入学前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高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退回“居留许可证”,改持普通护照,将其原签证交领事司注销,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学习(X)签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旅行证件处


十三、配偶任职

 (一)配偶申请任职所须办理的手续
        使馆人员的配偶申请任职,应由其所属使馆照会礼宾司,申明放弃拟受聘(受雇)者在华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退回礼宾司签发的身份证件,将护照送领事司注销签证。
 (二)配偶任职申请获批准后须办理的手续
        任职申请获准后,受聘(受雇)者须持中方聘用部门同意任职的文件影印件及普通护照,在中国境外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受聘(受雇)者就职后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依法纳税。受聘(受雇)者如系外交代表的配偶,其姓名不再登入《外交官名册》。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旅行证件处

十四、国宾和重要外宾访华

由外交部接待的国宾和重要外宾访华前,请使馆向礼宾司书面提供以下资料:
(一)供发表用的来访国国宾及随访配偶的简历。如系国事或正式访问,请提供供发表的国宾照片,如国宾系国王(女王),请同时提供随访配偶照片。
(二)来访国国旗(元首旗或国王旗)旗样(附制作和使用说明)、国歌乐谱(最好是军乐谱或钢琴谱)、国歌DVD或CD唱盘(附国歌内容说明)、民歌、民乐乐谱(附DVD或CD唱盘并注明曲名)。
(三)来访国国宾和重要外宾(夫妇)的生活习惯、饮食禁忌、鲜花禁忌及血型。
(四)来访国国宾和重要外宾抵、离华的时间、路线、交通工具及具体航班号(车次)。
(五)专机申请。至少在国宾和重要外宾抵华前10个工作日以照会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应包括飞机注册国、飞行目的、机型、飞机标识(包括国别标识和注册标识等)、飞机呼号、飞机上无线电通讯设备使用频率;往返飞行路线、日期、时间及在中国境内飞行路线;机组人员姓名、职务和国籍。经中方有关部门同意,由礼宾司答复并提供中方批准号后,专机方可入境飞行。
专机机组接待由来访国负责。专机和专机机组在中国境内一切业务费用自理(互免情况除外)。
(六)武器申请。至少在国宾和重要外宾抵华前5个工作日以照会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携带武器者姓名、枪型、枪号、口径、子弹数量。
(七)无线报话机使用申请。至少在国宾和重要外宾抵华前20个工作日以照会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牌号、型号、数量、频率范围、使用频道、发射功率、发射类别、工作种类、调制方式、配备何种天线及天线的特征和高度、呼号(或代号)、使用地点、使用目的(安全、新闻、各住地间联络)和使用时间,待中方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有关事宜请联系:礼宾司接待处
 
 附录:
 
礼宾司有关处电话、传真


部   门 电  话 传  真 
   
亚非处 65963410-19 65963481 
欧美处 65963420-29 65963421 
接待处 65963431-39 65963433 
旅行证件处 65963440-49 65963441 
特权与豁免处 65963450/51/64
 65964455 6596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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