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

   首页 > 服务 > 领事服务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护照旅行证件
     外国人来华签证
     因公出国管理体制
     出国签证
     APEC商务旅行卡
     领事认证
     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
     涉外案(事)件处置
     相关表格
     法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2009/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2009年9月1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旅行证。

  澳门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旅行证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的旅行证件,持上述旅行证件前往世界各国和地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便利和必要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授权澳门特区政府依照法律签发澳门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已通过外交途径向世界各国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澳门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旅行证样本和说帖、说明书、电子证书等说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希望各国和地区相关部门积极考虑给予澳门特区护照持有者免办签证的待遇。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推荐给朋友   
       发表评论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邮编:100701  电话:86-10-65961114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