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

   首页 > 国家和组织 > 国家(地区) > 亚洲 > 以色列 > 重要文件
 您想去 
 
     国家概况
     双边关系
     相关新闻
     发言人有关谈话
     重要讲话
     重要文件
     外交机构信息
     驻外报道
     外交掠影
     该国安全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以色列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国际社会公认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本公报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出现疑义,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以色列国政府代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戴维·利维(签字)

    推荐给朋友   
       发表评论    打印文字稿    全文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2000-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邮编:100701  电话:86-10-65961114  京ICP备0603829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02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