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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UN Security Council)
(最近更新时间:2011年3月)

  【组成】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安理会有11个理事国,包括中国、法国、英国、美国、苏联(后由俄罗斯继承)5个常任理事国和6个非常任理事国。1963年,第1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增加4个非常任理事国。从1965年开始,安理会成员增至15个。

  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不得连任,每年改选五个。《宪章》规定,选举非常任理事国应考虑各国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1963年,联合国大会决议规定非常任国席位分配如下:亚洲和非洲5席、拉美2席、东欧1席、西欧及其他国家2席。

  2011年非常任理事国为:波黑、巴西、哥伦比亚、加蓬、德国、印度、黎巴嫩、尼日利亚、葡萄牙、南非。

  【职能】根据《宪章》,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代表全体会员国意志行事。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性行动的机构,其决议对各国均有约束力。

  安理会主要职能是:调查任何国际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局势;促请争端当事国和平解决争端;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可采取经济、外交、军事行动予以制止;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秘书长等。

  【主席】安理会设主席一名,由安理会理事国依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表决】安理会实行一国一票。《宪章》规定对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采用不同的表决方式。对程序性问题,需9个以上理事国赞成方可通过。对实质性问题,需9个以上理事国赞成,且无常任理事国反对才能通过,也就是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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