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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机构
(最近更新时间:2011年11月)

  一、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0/251号决议,成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理事会系联大附属机构,由47个成员国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组13国、非洲组13国、拉美组8国、东欧组6国、西方组7国。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必须获半数以上会员国支持才能当选,任期3年,只能连选连任一届。2006年5月9日,第60届联大选举产生理事会首届成员。中国以146票成功当选。2009年5月12日,第63届联大改选18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以167票成功连任。

  人权理事会现任成员国名单如下:

  亚洲组(13国):中国(2012年)、沙特阿拉伯(2012年)、吉尔吉斯斯坦(2012年)、约旦(2012年)、孟加拉国(2012年)、卡塔尔(2013年)、马来西亚(2013年)、马尔代夫(2013年)、泰国(2013年)、印度(2014年)、印度尼西亚(2014年)、菲律宾(2014年)、科威特(2014年)

  非洲组(13国):喀麦隆(2012年)、毛里求斯(2012年)、尼日利亚(2012年)、塞内加尔(2012年)、吉布提(2012年)、安哥拉(2013年)、利比亚(2013年)*、毛里塔尼亚(2013年)、乌干达(2013年)、布基纳法索(2014年)、贝宁(2014年)、刚果(布)(2014年)、博茨瓦纳(2014年)

  *注:2011年3月1日,联大协商一致通过决议,暂停利比亚人权理事会成员权利。2011年11月18日,第66届联大以表决方式决定恢复利比亚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

  拉美组(8国):古巴(2012年)、墨西哥(2012年)、乌拉圭(2012年)、厄瓜多尔(2013年)、危地马拉(2013年)、智利(2014年)、秘鲁(2014年)、哥斯达黎加(2014年)

  东欧组(6国):俄罗斯(2012年)、匈牙利(2012年)、波兰(2013年)、摩尔多瓦(2013年)、捷克(2014年)、罗马尼亚(2014年)

  西方组(7国):美国(2012年)、比利时(2012年)、挪威(2012年)、瑞士(2013年)、西班牙(2013年)、奥地利(2014年)、意大利(2014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全会,其中一次为主会,会期总计不少于10周。此外,应理事会成员要求,获至少1/3成员(16国)支持,理事会可就紧急人权状况举行特别会议。迄今,理事会共召开18次全会,并就被占巴勒斯坦领土问题、苏丹达尔富尔、粮食安全、国际金融危机、海地、科特迪瓦、利比亚、叙利亚人权状况等问题举行17次特别会议。

  理事会主要职能包括:促进对所有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处理侵犯人权情况并提出建议;推动各国全面履行人权义务;推动联合国系统人权主流化;在与会员国协商同意后,帮助会员国加强人权能力建设,促进人权教育并提供技术援助;提供人权问题专题对话论坛;向联大提出进一步发展国际人权法的建议;向联大提交年度报告等。

  理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开展国别人权审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对所有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估。理事会成立之初的建章立制方案规定,各会员国每四年向理事会提交本国人权状况报告,接受理事会审议。2008年4月,理事会正式启动首轮审议。截至目前,除利比亚外,其他联合国会员国均已接受审议*,首轮国别人权审查结束。2009年2月,中国首次接受审议。6月,理事会第11次会议顺利核可审议中国的报告。2011年理事会工作评估成果文件规定,下轮国别人权审查将从2012年6月开始,审议周期改为四年半。

  *注:苏丹和南苏丹接受审查时仍为一个国家;2011年3月,人权理事会决定推迟对利比亚的国别人权审查

  二、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

  根据经社理事会1946年6月21日第9(Ⅱ)号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1999年7月27日,经社理事会决定将其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简称“人权小组会”)。人权小组会系人权委员会下属机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重要人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人权小组会由26名以个人身份工作的独立专家组成。

  人权理事会成立后,决定成立咨询委员会取代人权小组会。该委员会基本继承人权小组会职能,负责从事人权专题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亚洲、非洲组各5名,拉美、西方组各3名,东欧组2名。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1次。每年开两次会议,总会期不超过10天。与原人权小组会不同的是,委员会不得通过任何决议或决定。

  自1984年以来,我国的顾以佶、田进、范国祥先后担任小组会专家。中国专家陈士球教授于2008年3月当选为委员会成员,并于2009年3月成功竞选连任,任期至2012年3月。

  三、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Special Procedures)

  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陆续设立了一些特别报告员、秘书长特别代表、独立专家和由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统称为“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根据授权,这些机制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别机制(Country Mandate),负责调查和监督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另一类为专题机制(Thematic Mandate),主要对某一特定人权问题开展研究。

  人权理事会继承了人权委员会特别机制。截至2011年10月,共有苏丹、缅甸、朝鲜、伊朗等9个国别机制,以及住房权、教育权、言论自由等35个专题机制。国别机制成员任期1年,专题机制成员任期3年,只能连任一届。各国政府、各地区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都可提名特别机制候选人,理事会主席确定合适人选,理事会全会核准。特别机制开展的活动主要包括受理个人申诉、进行国别访问、开展研究、提出技术合作建议、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等。

  自1994年以来,中国先后邀请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教育权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粮食权特别报告员访华。

  四、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简称“人权高专”,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及其办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人权高专系根据1993年联大第48/141号决议设立,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核准产生。人权高专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第一任人权高专是何塞·阿亚拉·拉索(Jose Ayala Lasso,厄瓜多尔籍)。第二任人权高专是玛丽·罗宾逊(Mary Robinson,爱尔兰籍)。第三任人权高专是塞尔吉奥·维埃拉·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巴西籍)。第四任人权高专是路易斯·阿博尔(Louis Arbour,加拿大籍)。现任高专为皮雷女士 (Navanethen Pillay,南非籍),于2008年9月1日正式上任。

  1997年10月,第52届联大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对联合国人权秘书处进行改组的方案,将原联合国人权中心并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技术支持工作,总部设在日内瓦,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办事处。2005年9月,联合国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成果文件,决定加强人权高专办公室的工作,在今后五年内将高专办的常规预算翻一番。截至2010年底,高专办在欧洲、非洲、美洲等设有12个地区办事处,在墨西哥、柬埔寨、乌干达等设有10个国家办事处,并在科索沃(塞尔维亚)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设有独立办事处,在联合国14项维和行动中派驻人权官员。

  五、人权条约机构(Treaty-based Bodies)

  条约机构系根据核心人权公约规定设立,由独立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设有十个条约机构,分别是: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移徙工人委员会、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执行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条约机构主要工作包括审议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发表对公约条款内容的一般性评论。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还有权受理个人申诉。

  六、非政府组织委员会(Committee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系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下简称“经社会”)下属常设委员会,根据经社会决议于1946年成立,最初由中国、法国、英国、苏联、美国5国组成。1950年,巴基斯坦和秘鲁加入委员会,1966年扩大至13国。1981年7月,经社会决定将委员会从13个增至19个,由5个非洲国家、4个亚洲国家、4个拉美国家、4个西方国家和2个东欧国家组成。成员任期最初为一年,从1975年起改至四年,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成员目前为中国、美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摩洛哥、布隆迪、苏丹、莫桑比克、塞内加尔、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以色列、吉尔吉斯斯坦、古巴、秘鲁、委内瑞拉和尼加拉瓜。

  该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内唯一审议非政府组织申请联合国经社会咨商地位、讨论制定非政府组织行为规范等问题的机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根据联合国经社会1996/31号决议有关规定,经社会咨商地位分三类:全面、特别和名册。获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身份列席经社会及其下属机构会议。截至目前,共有3400多个非政府组织获得经社会咨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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