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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和发展对双方有利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和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的合作领域可包括以下各项:

  ——工业

  ——农业

  ——旅游及服务

  ——贸易

  ——合资经营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的研究机构、公司、经济组织和公共团体,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商定。

第四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达成的交易,应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有关部长或副部长或由其指定的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安卡拉举行;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亦可临时召开会议,其任务如下:

  一、检查两国间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发展情况;

  二、草拟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三、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四、检查本协定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混合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建立工作小组讨论合作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宪法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声明愿意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七条

  如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协定终止时尚未履行完毕,则在该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本协定的条款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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