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 ||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公约》(即《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下称“《公约》”)于1975年3月生效,目前有164个缔约国。我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公约。公约对于禁止和销毁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生物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重视公约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1.国家履约 中国一贯全面、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中国不断加强履约机制建设,建立了由外交部、国防部、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政府主管机构组成的国家履约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了明确分工和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履约法规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中国坚决反对生物武器及其技术的扩散,并不断加强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2002年12月,中国颁布实施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其管制清单,并于2006年7月修订了管制清单。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生物安全问题,并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疫情监测与防控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增强对重大疫情的防控能力,重视对从事生物科研和教育工作者的生物安全和道德规范教育。 自1988年以来,中国按照公约二审会的决定,逐年按时向联合国提交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材料。 中国还积极参与生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澳大利亚集团”等多国出口控制机制保持对话与交流。 2.积极参与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进程 中国一贯支持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进程,积极参加了公约议定书的谈判及相关国际会议,对议定书未能达成表示遗憾。 2006年召开的公约六审会最后文件为未来各方进一步深入探讨国家履约、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生物防扩散等重要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缔约国应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公约普遍性,促进公约的全面有效实施,并在多边框架下探讨制定现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公约的有效性。 中国支持公约六审会制定的工作计划。中国参加了2007年至2010年举行的《公约》缔约国专家组会议和缔约国会议,并就国家履约措施和区域履约合作、生物安全与安保、疫情监测及控制方面的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指称使用生物武器情况下的国际援助与协调等议题提出相关建议。 2010年11月4日至6日,我与加拿大以及公约履约支持机构联合在京举办“加强国际努力防止生物武器扩散:《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作用”研讨会。来自32个国家和9个国际组织的84名代表与会。会议旨在鼓励讨论,促进共识,为公约第七次审议会的成功举办做准备。会议就七审会若干重要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科学和技术,国际合作,会间会,履约支持机构,七审会前景与成果等。会议联合主席根据讨论情况起草了会议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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