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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问题再度升温


2007/04/17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国际社会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为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奠定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公约》于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公约》确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与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2005年生效。《议定书》进一步为《公约》附件一国家(Annex I Countries)(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Developed Countries and Countries with Economies in Transition)规定了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quan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 commitment),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义务。

  2005年《议定书》生效以来,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升温。2005年的“G8+5”领导人对话会、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以及联合国成立60周年峰会等均将气候变化列为重要议题。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Asia Pacific Partnership on Clean Development and Climate)、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Methane to Market Partnership)、碳收集领导人论坛(Carbon Sequestration Leadership Forum)等多边气候变化合作机制纷纷成立。一些国家亦建立了双边气候变化合作伙伴关系,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对话与合作日益加强。

  由于《议定书》只涉及2008-2012年的减排安排,《议定书》生效后,附件一国家如何在2012年后进一步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逐渐被提上国际社会议事日程。2005年底,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Parties to the Kyoto Protocol, COP/MOP)根据《议定书》第三条第九款(Article 3.9),启动了附件一国家2012年后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的谈判(即第二承诺期(second commitment period)谈判),并为此设立了“特设工作组” (Ad hoc Working Group, AWG)。该谈判已成为当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点。特设工作组分别于2006年5月在德国波恩和1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了两次会议,由于附件一国家对于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态度消极,谈判进展十分缓慢。气候变化谈判的走向再度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气候变化是发达国家长期历史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第二承诺期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合作与转让,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新的贡献。

  作为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分别于1993年、2002年加入《公约》和《议定书》。中国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已根据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采取了大量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未来,中国将继续在《公约》和《议定书》框架下,为推进第二承诺期谈判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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