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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托努协定
(Cotonou Agreement)

 

  【成立经过】  2000年6月23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简称非加太集团)77个成员国和欧洲联盟15国在贝宁首都科托努签订《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 即《科托努协定》。该协定前身是1975年2月28日由非加太集团46个成员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洛美协定》。《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最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自1975年以来共执行了4期,欧盟一直通过该协定向非加太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援助和贸易优惠等。2000年2月,非加太集团和欧盟就第五期《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并于同年6月在科托努正式签署,称《科托努协定》。《洛美协定》就此宣告结束。经欧盟15国和非加太集团76国政府的正式批准,《科特努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成员】  截至2003年底,参加《科托努协定》的国家共93个。其中,欧洲联盟15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瑞典。非加太集团78国,其中非洲地区48国: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加勒比地区15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海地;太平洋地区15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萨摩亚、马绍尔群岛、库克群岛、瑙鲁、帕劳、纽埃、密克罗尼西亚、东帝汶。此外,古巴于2003年5月成为该协定的观察员国。

  【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共同主席两名,由欧盟和非加太集团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欧盟和非加太集团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集团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共同主席由欧盟和非加太集团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4)联合议员大会(Joint Parliamentary Assembly),由数量相等的欧洲议会议员和非加太集团各成员国议员或议会指定代表组成,双方各自选派13人组成总务委员会,其中双方各派一人担任共同主席,其余24人为副主席。大会每年召开两次,部长理事会成员出席大会。总务委员会或部长理事会可以提议召开特别会议。大会下设三个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经济发展、财政和贸易委员会;社会事务和环境委员会。(5)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集团成员国的投资。(6)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集团成员国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主要活动】  2003年5月15-16日,非加太-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布鲁塞尔举行第28届会议,主要情况如下:一、会议研究了非加太集团和欧洲委员会关于《经济伙伴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谈判进程的联合报告。报告指出,有关谈判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双方仍有许多分歧。二、非加太集团提交了一项报告,表达了他们对食糖、大米和香蕉贸易状况的担忧。三、会议决定从第9期欧洲发展基金项下拨款3.5亿欧元用于减免非加太国家的债务,并认为尽快启动该基金项下的援助项目是十分必要的。四、会议研究了津巴布韦局势,并根据《科特努协定》第96条关于协商程序的规定,责成使节委员会努力寻找一个令各方都能满意的解决办法。五、会议讨论了欧盟东扩对非加太国家的影响。会议还通过了一系列共同文件,涉及政治对话、非公共部门接受欧洲发展基金财政援助等问题。会议欢迎东帝汶加入《科特努协定》,并决定给予古巴观察员国地位。


  2003年10月2日,欧盟与非加太集团就《经济伙伴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的谈判进程问题在布鲁塞尔举行部长级会议。会议对双方第一阶段谈判进行了总结,主要情况如下:一、自2002年9月27日正式启动谈判以来,双方共举行了8次大使级会议就谈判原则和主题等交换了意见,还召开了12次专门会议,围绕法律、发展领域、农业和渔业协定、服务、市场准入和相关贸易问题等6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双方一致认为EPA谈判的原则和目标应以《科特努协定》为基础。二、双方同意,EPA将在市场准入问题上表现一定的灵活性,将在不对称互惠的基础上,不断改善非加太国家产品对欧洲市场的准入条件,并承诺将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保持一致。过渡期限以及过渡期内受惠产品范围将在第二阶段的地区谈判中予以细化,将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地域特色,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三、落实《科特努协定》有关农业和渔业的发展目标对非加太国家至关重要。非加太国家认为欧盟应在EPA有关农业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开始前就提供更多的农业发展援助,但欧盟认为这两个进程是互为补充的,双方同意在第二阶段谈判中继续予以关注。四、EPA将致力于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双方同意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应当是渐进的,并适应有关国家的发展水平,为此需要建立一个支持服务活动的协调框架,双方同意将在谈判中讨论如何建立特别保护机制。五、有关贸易问题,双方指出,尽管在降低关税方面有所进步,但仍存在诸多非关税壁垒阻碍贸易发展。为促进双方贸易发展,双方将讨论如何解决有关问题,比如保证某些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不会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但双方对问题涉及范围尚有分歧。此外,非加太国家认为在多边领域,尤其是WTO关于贸易规则的谈判达成协议前,EPA谈判不应涉及贸易规则问题,非加太国家需在贸易规则谈判之前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法律和机构能力建设。欧盟则认为,能力建设与贸易规则谈判完全可以一起进行。六、双方一致认为,应当为EPA制定发展支持措施,以保证非加太国家能充分享受EPA的好处。有关措施将着重于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工业发展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等方面。非加太国家认为,为执行EPA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应由欧洲发展基金之外的资源予以补充,但欧盟坚持未来五年内发展合作的财政援助不会超出《科特努协定》的规定,而且这一问题不属于EPA谈判的内容。七、欧盟提出应在EPA中加入类似《科特努协定》第96、97条的不执行条款,非加太国家表示反对,认为这种条款只能限于政治合作领域。八、双方同意建立第一阶段谈判后续技术小组,确保第二阶段地区性谈判的透明性和各方信息的自由流动。贸易部长混合委员会将总体协调不同区域谈判的进程。

  会后不久,中非经济和货币共同体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率先于10月4日与欧盟开始了第二阶段地区性谈判,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毛里塔尼亚也于10月6日拉开了与欧盟进行区域谈判的序幕。东南非共同体市场也着手准备与欧盟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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