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6日,驻荷兰大使吴恳在《新鹿特丹商报》发表题为《越权仲裁闹剧谢幕,谈判正剧何时重演?》的荷兰语署名文章,强调南海仲裁案越权仲裁的闹剧不会取得任何法律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结果,不会动摇中国维护国家权益和国际法尊严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议的诚意和耐心,希望有关国家回到正确轨道,以便谈判协商的正剧能够及时再续新篇。全文如下: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在海牙审理,并已于日前颁布裁决。身在“国际法之都”,我们对这起越权仲裁的危害以及和平解决南海争议的路径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菲律宾于上世纪70年代非法侵占中国南沙部分岛礁,中菲领土主权争议由此而生,这是两国南海争议的实质。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菲方又对中国南海提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与中方主张海域重叠,从而产生了划界争议。领土主权问题不在《公约》调整之列;对划界争议,中方早在2006年就根据《公约》作出排除性声明,明确不接受仲裁等程序。因此,南海有关争议不应诉诸仲裁等强制程序,而应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这不仅源于《公约》的明确规定,也是中国与菲律宾及东盟国家间的共识与协议。
2013年,菲律宾单方启动南海仲裁案,就中国南海部分岛礁的海洋权利等问题提出15项仲裁请求,并声称这些请求与领土主权及划界争议无关。事实究竟如何?根据国际法,岛礁的海洋权利归属于沿海国。在中菲就相关岛礁领土主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岛礁海洋权利无从谈起。同时,根据既定判例,确定岛礁海洋权利是任何划界的第一步。因此,岛礁海洋权利问题既是中菲领土主权问题的后续争议,也是双边划界不可分割的部分。认真分析一下,菲方15项仲裁请求均与领土主权争议和划界争议密不可分,均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公约》明文规定,在中国已经作出排除性声明的情况下,只有经过双方同意,才能将相关争议提交强制程序。菲方根本没有单方启动仲裁的权利,其滥用法律程序非常明显。《公约》还明确规定,强制程序的适用“受限制于”排除性声明。由于中国已经作出排除性声明,强制程序无法适用,仲裁庭的组建、运作以及裁决的约束力均没有法律依据。在组建于法无据的情况下,所谓的“仲裁庭”进一步回避《公约》明确规定和既往判例,草率得出菲仲裁请求不涉及领土和划界争议的结论,超越授权,是强行确立管辖权。
南海仲裁案因菲方滥权而开始,以仲裁庭越权而推进,结局只能是无果而终。虽然《公约》规定,争端当事方应遵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所作裁决,但“仲裁庭”越权组建、越权管辖,其裁决根本不具备被遵守的条件。此外,《公约》还明确规定,裁决仅对“特定争端”有约束力。既然菲方和“仲裁庭”一再声明仲裁与领土主权和划界无关,那么裁决显然不能涉及领土和划界事项,更不能用于与领土和划界争议相关事务。
仲裁如药物,剂量适当有助健康,过量就会成为毒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平衡规定了各种争端解决方式。仲裁等程序虽然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其适用有诸多限制和例外,需要满足一系列前提条件。南海仲裁案反映出海洋法领域部分仲裁机构扩张管辖权、贬低国家选择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贬损谈判在争端解决中作用的危险倾向。这种倾向有违程序正义,破坏《公约》内在平衡,无助争端的解决,只会适得其反。对此,《公约》各缔约国均应保持高度警惕。
在海洋法领域,谈判仍是解决争端的首选方式。以欧洲国家为例,已划定的数十条海洋边界中,只有5条是通过国际司法和仲裁途径解决,其余均通过谈判和协商确定。谈判方式最能体现各国自主意愿和主权平等,在解决复杂、敏感的边界和海洋争端中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当事国最清楚争端相关历史与事实,最了解彼此的利益关切,最能够找到满足各方关注的方案。谈判成果最易为当事国人民所接受,也最具生命力。
解决南海相关争议的钥匙,掌握在各当事国手中。经过数十年的谈判协商,中国已经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解决了边界问题,划定的边界达20000公里。在南海,中国还同越南通过谈判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边界,双方还一度达成在协议海域开展地震测量的协议。中国与东盟国家达成了关于管控海上争议、加强海上合作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虽然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非常复杂,但中国有信心也有能力与相关海上邻国一道,依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通过规则机制管控争议,通过海上合作减缓争议,并最终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议。
越权仲裁的闹剧不会取得任何法律意义上和实际意义上的结果,只是劳民伤财,破坏政治信任。越权仲裁不会动摇中国维护国家权益和国际法尊严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也不会影响中国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海争议的诚意和耐心。希望有关国家改弦更张,回到正确轨道,以便谈判协商的正剧能够及时再续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