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爱沙尼亚大使李超在爱《晚报》和《营业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国家安全是香港繁荣稳定的保障》
来源:    2020-06-09 07:54
[字体: ]      打印本页

  2020年6月4日和5日,驻爱沙尼亚大使李超分别在爱媒体《晚报》和《营业日报》发表题为《国家安全是香港繁荣稳定的保障》的爱语署名文章,介绍中国全国人大通过涉港安全立法的决定,指出国家安全立法属于国家立法权力,香港事务是中国内政,决定是国家权力和职责所在,强调决定并没有修改香港基本法,而是能更好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确保“一国两制”方针行稳致远。

  文章内容如下:

  日前,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个决定针对的是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得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的积极支持和响应。决定引起广泛关注,我愿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几点看法。

  国家安全立法属于国家立法权力。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关乎国家核心利益。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是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放眼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绝大部分都有涉国家安全的立法,有的国家甚至有几十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香港的“不设防”给了暴恐分子和外部势力“空子”,导致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特别是去年修例风波以来,“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日益猖獗,暴恐活动不断升级,极端分子当街纵火、四处投掷汽油弹和燃烧弹,暴力对抗警方执法,袭击、禁锢、围殴警察和平民,外部势力深度非法干预香港事务,这些都对中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推进“一国两制”构成了巨大威胁,充分暴露了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明显法律漏洞和工作缺失。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事务是中国内政,中央政府对于所属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的责任,也享有和行使一切必要的权力,这是基本的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全国人大关于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决定是国家权力和职责所在。

  决定没有修改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然而,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且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23条立法有被长期“搁置”的风险。香港现行法律中一些源于回归之前、本来可以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也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决定是中国全国人大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作出的,是从国家层面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与香港基本法并行不悖,并没有取代、排斥香港基本法23条规定的香港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法律义务,香港特区仍应尽早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任务。

  决定能更好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回归以来,香港居民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任何人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均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是保障人权、保护香港居民权利自由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打、砸、抢”不是自由,暴力袭警不是自由,毁损公共财物不是自由,鼓吹“港独”更是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违反香港基本法。决定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不是遵纪守法的绝大多数普通市民,不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不影响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影响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正当权益。

  决定确保“一国两制”方针行稳致远。中国政府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决心坚定不移,反对任何外部势力干涉香港事务的决心坚定不移。中央有足够的诚意和信心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同时也有足够的决心和能力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就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至于《中英联合声明》,随着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其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都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中英联合声明》。

  我曾有幸在香港工作过,亲身感受过香港的独特魅力。香港是一颗璀璨的“东方之珠”,自然景观与人文风光交相辉映,社会运转高效,香港居民敬业、勤劳且富有爱心。骚乱让我感到难过,暴力和动乱不应该属于这个城市。我坚信,决定必将让东方之珠回归繁荣稳定,绽放更加夺目的光彩。

推荐给朋友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