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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合作在斯里兰卡建立孔子学院的谅解备忘录

2005-08-30 00:00

  为了增进中国和斯里兰卡两国人民的相互理解和友谊,促进斯里兰卡的汉语和中华文化教学的开展,满足斯里兰卡人民学习汉语和了解中华文化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中方”)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斯方”)同意在斯里兰卡一所大学合作建立“孔子学院”。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一致认为,推动斯里兰卡汉语教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两国人民之间增进了解和友谊。为此,双方同意共同致力于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并将推动在斯里兰卡建立孔子学院作为具体的措施之一。

  二、孔子学院的宗旨是为斯里兰卡的汉语教学提供服务。其主要业务包括开设符合当地需要的各种类型的汉语教学课程、培训汉语教师、编制和推广汉语学习资料和教材、开办汉语考试,举办旨在增进大众对中国及中国语言的兴趣和了解的教学、学术和文化活动。

  三、在斯里兰卡建设的孔子学院须遵守两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斯里兰卡设立教育机构的有关法律规定,须符合中方有关设立孔子学院的规范。

  四、双方同意为孔子学院在斯里兰卡的开设、运营和不断发展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并依法对孔子学院进行监督。

  五、孔子学院的设立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为此双方将指定合作机构的代表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六、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可提出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是提议必须要在要求终止日的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解释发生歧义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章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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