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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2007-10-15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和新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增进相互了解,在以下方面发展两国的文化艺术交流: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进行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进行以下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或短期讲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留学生(包括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校际联系。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和电视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镇(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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