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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斯里兰卡在上海开设领事馆的换文

2007-10-15 00:00

  中方复照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的第L/E/GEN/237号照会,内容如下: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上海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和福建省。

  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上海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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