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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1984-05-22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鉴于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种关系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和斯里兰卡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的任务:

  (一)研究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内扩大合作的可能性,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这种合作的建议;

  (二)协商拟订在经济、贸易合作领域中认为需要签订的协议;

  (三)检查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合作方面的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联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必要时在北京和科伦坡轮流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的代表率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以后将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陈洁(签字)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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