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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旅游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5-08-30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旅游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继2002年11月斯里兰卡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后,为了加强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现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鼓励并推动双方旅游部门之间的交流,以促进两国人民间的旅游往来,进一步增进两国及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第二条

  双方应鼓励并支持两国的航空公司、旅行社、旅游批发商、饭店以及其他旅游行业的单位之间建立互惠的联系与交流。

第三条

  双方将交流旅游战略和旅游促销方面的信息,鼓励并促进两国间的旅游往来。

第四条

  双方将考虑为旅游行业的管理人员、导游、饭店工作人员以及包括厨师在内的其他从事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提供培训。

第五条

  斯里兰卡旅游局将为到斯里兰卡进行旅游考察的中方人士以及中方在斯里兰卡饭店院校开展的与旅游相关的培训项目提供协助。

第六条

  斯里兰卡旅游局将与中国国家旅游局协商,开发针对中国游客的文化和历史景点。斯里兰卡旅游局将尽力为中国游客提供便利,在所有主要的旅游点提供特殊设施,例如中餐馆。

第七条

  中国国家旅游局欢迎斯里兰卡旅游局通过中方媒体、展览和交易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并为这些推广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八条

  双方将通过在旅游领域,特别是在饭店和度假区进行投资的方式推进合作。

第九条

  双方将在必要时进行会晤,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合作,并联合双方都能接受的其他方,开辟新的合作领域。

第十条

  双方如对本备忘录的解释和运用存在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十一条

  对本备忘录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通过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一方在六个月前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备忘录于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代表邵琪伟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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