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安全形势经历深刻复杂变化,国际军控体系面临空前严峻挑战。2010年以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连续两轮审议进程无果而终,本轮审议进程取得成功至关重要。中方主张,各方应着眼当前核领域现实紧迫问题,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平衡推动核裁军、核不扩散、和平利用核能三大支柱,推动本轮审议进程取得务实成果,共同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权威性和有效性。
中国建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及其筹备会议深入讨论以下问题,争取形成共识纳入成果文件:
一、核裁军进程必须遵循“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原则,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应切实履行核裁军特殊、优先责任,继续以可核查、不可逆和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进一步大幅、实质削减各自核武库,为最终实现全面、彻底核裁军创造条件。
二、美国、俄罗斯《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对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增进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美、俄两国应通过对话妥善解决履约分歧,推动条约继续得到执行,并设法延长将于2026年到期的条约或是谈判达成后续安排。
三、核武器国家应致力于认真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义务,恪守往届审议大会达成的核裁军共识,明确承诺不寻求永远拥有核武器。
四、核武器国家应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承诺采取“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支持谈判缔结“关于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约”或就此发表联合声明。
五、核武器国家应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早日谈判达成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法律文书,支持裁谈会就此成立特设委员会并启动实质性工作。
六、核武器国家应重申不将核武器瞄准彼此或其他任何国家,降低核武器戒备状态,不制定针对他国的核威慑政策,避免意外或未经授权的核武器发射,消除核武器事故隐患。
七、参与“核共享”与“延伸威慑”安排的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应采取切实措施,降低核武器在其国家与集体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澄清上述安排是否违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二条义务。有关核武器国家应撤回在境外部署的核武器,不得在其他地区复制“核共享”安排,避免与无核武器国家间开展核演习、核信息交换。
八、各国应放弃发展和部署全球反导系统,撤回在境外部署的导弹和反导系统,不在本国境外部署破坏战略稳定的武器系统。
九、各国应坚持和平利用外空理念,不在外空部署任何武器,不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支持裁谈会启动谈判外空军控法律文书。
十、国际社会应继续支持有关国家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核武器国家应尊重无核武器区的法律地位,并尽快签署和批准包括《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在内的所有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附加议定书。
十一、国际社会应继续支持建立中东无核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核武器国家及相关地区国家应参加联合国“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会议”。
十二、各方应全面、忠实、平衡履行条约各项义务,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机构”)本着客观、公正、中立原则履行保障监督职能,继续促进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尚未加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并按规定将全部核设施置于机构保障监督之下。
十三、国际社会应支持机构所有成员国通过透明、公开、包容的政府间进程讨论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所涉保障监督问题,协商一致做出决定。在各方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前,三国不应开展核潜艇合作,机构秘书处也不得擅自与三国商签保障监督安排。
十四、各方应维护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及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的权威性,支持恢复伊核全面协议的外交努力,支持机构与伊朗通过对话合作解决保障监督未决问题,积极促进伊核问题的政治外交解决进程。作为单方面退出协议的一方,美国应彻底纠正错误政策,积极回应伊朗正当合理关切。
十五、国际社会应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各方应继续按照“双轨并进”思路和“分阶段、同步走”原则,探讨均衡解决各方关切的有效办法。有关各方应保持克制,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局势紧张升级的行动,为推动半岛问题政治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十六、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国际社会应避免将和平利用核能政治化,干扰和限制正常的国际合作。反对某些国家打着防扩散旗号,以意识形态划线,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将出口控制当作脱钩断链的工具。
十七、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在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发达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应根据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援助。成员国应积极支持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保障技术合作资源的充足和可预见性,不断满足成员国对技术合作日益增长的需要。
十八、全力确保和平核设施安全,反对武装攻击核电站等和平核设施。切实遵守核安全公约,坚决避免出现人为核事故。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促进和平核设施的安全安保发挥积极作用。
十九、严格落实核安全国家责任,核能的和平利用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代价。日本政府应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态度妥善处理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配合建立周边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实质参与、独立、有效的长期国际监测安排,防止核污染水排海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