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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

2016-02-19 15:35

  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以下统称金砖国家)政府,

  根据在2012年新德里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期间作出,并随后在2013年德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期间宣布的关于建立开发银行的决定;

  认可各国财政部业已开展的工作;

  相信建立该开发银行将反映金砖国家之间的紧密关系,并为促进金砖国家经济合作提供有力手段;

  注意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方面仍面临重大融资约束;

  同意建立新开发银行(NDB,以下简称银行),并将按照所附协定条款经营业务。该协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1条 宗旨和职能

  银行应为金砖国家及其他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动员资源,作为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的补充,促进全球增长与发展。

  为履行其宗旨,银行应通过贷款、担保、股权投资和其他金融工具为公共或者私人项目提供支持。银行还应与国际组织和其他金融实体开展合作,并为银行支持的项目提供技术援助。

  第2条 成员资格、投票、资本和股份

  银行的创始成员为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

  根据《新开发银行的协定》条款的规定,银行的成员资格应向联合国成员开放,并对借款成员和非借款成员开放。

  新开发银行的初始认缴资本为500亿美元,初始法定资本为1000亿美元。初始认缴资本应在创始成员间平均分配。各成员的投票权应等于其在银行股本中的认缴股份。

  第3条 总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层

  银行总部位于上海市。

  银行应设一个理事会、一个董事会、一名行长和数名副行长。银行行长应从创始成员国中选举产生并轮流担任,应从其他创始成员国中分别产生至少一名副行长。

  银行运营应遵循良好的银行业准则。

  第4条 生效

  本协议及其附件将在全体金砖国家根据《新开发银行的协定》规定递交接受、批准或核准文书后生效。

  2014年7月15日签订于巴西福塔雷萨,以英文文本为唯一正本。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吉多·曼特加

  (签字)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安东·西卢阿诺夫

  (签字)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工商国务部长尼尔玛拉·希塔拉曼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楼继伟

  (签字)

  南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财政部长恩兰拉·内内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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