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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新建圈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2014-06-27 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便利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敬信乡圈河村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市先锋地区元汀洞之间新建中朝圈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并就大桥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协定中使用如下定义:

  (一)“界河公路大桥”系指新建圈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包括主桥、引桥、引道及有关附属设施。

  (二)“主桥”系指跨越图们江河道的桥梁。

  (三)“引桥”系指连接主桥到路基的桥梁。

  (四)“封闭建设区”系指两国境内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区域及其附近隔离出来的区域,包括图们江水域。

第 二 条

  双方负责本协定落实工作的协调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第 三 条

  双方负责组织实施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的主管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人民政府;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市人民委员会。

第 四 条

  双方负责管理和维护界河公路大桥的执行机构: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市国土环境保护管理局。

第 五 条

  界河公路大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圈河口岸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市元汀口岸之间。大桥位于原有圈河—元汀口岸桥上游30米处。

第 六 条

  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和双方境内的引桥、引道全部由中方负责建设。建设应按双方相关国内法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

  大桥建成后由双方共同管理和维护,管理和维护的责任界线为主桥的中间线,双方不得援引该中间线作为今后各自边界划分主张的依据。

第 七 条

  界河公路大桥由中方设计,设计方案由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

  界河公路大桥采用中方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在勘察设计及施工作业过程中协调解决。

  大桥辅助设施及拟设在口岸的检验检疫设施由各自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大桥同时建成。

第 八 条

  建设界河公路大桥,不应改变图们江的河床位置、河岸和边界线走向,不应降低通航标准,不应影响边境地区的安全和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环境。

第 九 条

  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作为本国境内封闭建设区,共同创造安全完善的施工环境。大桥封闭建设区建设与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双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国内法对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及出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

  一方在本国境内的封闭建设区内应保障另一方建桥人员的安全以及与完成建设有关的财产和文件不受破坏。

  建桥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第 十 条

  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双方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封闭建设区提供便利,在各自国内法规定范围内实施简化手续。简化手续规则见附件二。

第 十一 条

  界河公路大桥建设期间,建桥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通信工具。通信工具使用前,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其类别、数量、型号、频率和呼号等。

第 十二 条

  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 十三 条

  本协定生效后,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规定就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具体问题举行谈判,必要时制定相关文件。

第 十四 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本协定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 十五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除非一方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第三、七、九、十、十一条规定自界河公路大桥建成通车之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平壤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刘洪才
(签 字)
 朴明国
(签 字)

  

附件一:

新建圈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封闭建设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封闭建设区建设

  一、为建设圈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包括共同水域)作为封闭建设区。封闭建设区包括陆上封闭建设区和桥位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水上封闭建设区,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二、封闭建设区的建设范围和形式由中方地方政府与朝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封闭建设区周围应树立相应隔离识别标识。

  四、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的隔离围挡、标识建设,以及区域内地表构造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

第二条 出入封闭建设区

  一、双方有关部门依据本协定附件二的有关规则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或通过圈河—元汀国际客货公路运输口岸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实施简化手续。

  二、双方有关部门均不在各自封闭建设区内设置联检机构,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在封闭建设区内可自由通行。

  三、与建桥无关的船只不得停泊在封闭建设区内的水域。装载建桥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船只须经本协定附件二第二条规定的路径出入封闭建设区。

  四、由一方进入封闭建设区内的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封闭建设区以外的另一方地区。如确有必要,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按各自国内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双方检疫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建桥人员的传染病监测。

第三条 封闭建设区生产、生活及设备、物资管理

  一、封闭建设区内的生产、生活活动由中方珲春市圈河大桥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二、在大桥建设期间,封闭建设区内大桥建设活动可24小时作业。

  三、封闭建设区内的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通信网络等由中方珲春市圈河大桥建设项目办公室与朝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封闭建设区内人员生活及相关业余活动按照中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桥建设过程中,中方下场或剩余的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须运回中方。

第四条 其他事宜

  一、大桥建设期间,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封闭建设区内建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工具等财产安全。禁止任何人员携带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进入封闭建设区。

  二、在封闭建设区内,朝方人员内部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时,由朝方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中方人员内部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时,由中方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中朝双方人员发生案件、纠纷时,由双方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三、关于封闭建设区的拆除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四、为及时解决建桥期间出现的问题,双方可在封闭建设区内设立联络办公室,有关具体事宜由中方地方政府和朝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五、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外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二:

  关于新建圈河—元汀界河公路大桥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境简化手续的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述简化手续适用于建桥期间(含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进场前准备及施工阶段)双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包括建筑材料、食品、药品等生产、生活资料)和运输工具出入封闭建设区及圈河—元汀国际客货公路运输口岸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

  双方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原则上由各自一侧封闭建设区通过临时码头、便道或浮桥等自由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必要时,部分建桥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可通过圈河—元汀国际客货公路运输口岸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

  双方有关部门将为此在各自国内法规定范围内实行简化手续,并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条

  建桥人员须持经双方有关部门商定的有效边境通行证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或通过圈河—元汀国际客货公路运输口岸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双方须事先将需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的建桥人员名单提交对方有关部门备案。

  建桥所需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通过圈河—元汀国际客货公路运输口岸出入对方封闭建设区的,一方须事先将清单提交另一方审定,经查验后出入。

第四条

  大桥建设开始前以及必要时,由中方地方政府与朝方有关部门牵头协调边防部队(国境警备)、边防检查(通行检查)、海关、检疫、海事、航道等部门举行会晤,落实出入封闭建设区相关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建桥期间发生的检验检疫及相关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境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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