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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2014-09-01 1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

  根据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以下称《协定》)第十一条,

  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协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日(8月30日)”后增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任总统日(12月1日)”。

第 二 条

  将《协定》附件中“都拉塔—科里扎特”公路口岸的口岸种类由“双边客货运输口岸”修改为“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第 三 条

  根据《协定》第十一条,本议定书为《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此议定书有效期至《协定》失效时终止。

  本议定书于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在乌鲁木齐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萨克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 明      若舍巴耶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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