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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二○一二年六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2015-03-27 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哈友好关系与传统友谊,

  根据二○一二年六月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一条,

  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对《协定》修改如下:

  《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段表述为:在霍尔果斯(中方)-努尔饶尔(哈方)口岸临时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

  在《协定》附件中:

  “公路口岸”部分第1点表述如下:

1

霍尔果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努尔饶尔

阿拉木图州潘菲洛夫区

多边(国际)客货运输口岸

白天

第 二 条

  霍尔果斯(中方)-努尔饶尔(哈方)口岸开放后,霍尔果斯(中方)-霍尔果斯(哈方)口岸将予以关闭。

第 三 条

  根据《协定》第十一条,本议定书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有效期至《协定》失效时终止。

  本议定书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萨克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 国 平     叶 尔 格 仁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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