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陈佩洁在第63届联大六委关于“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的刑事责任”议题的发言
(2008年10月10日)
来源:    2008-11-1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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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先生:

  关于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刑事责任问题,特设委员会今年4月召开了第二届会议,各国主要就该议题所涉及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了探讨,也就委员会主席非正式工作文件进行了讨论。中国代表团对特委会工作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并愿与各方继续就此交换意见。

  对于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的犯罪行为,中方赞同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联合国的形象、声誉和威望。追究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犯罪的刑事责任,需要联合国、联合国官员和特派专家国籍国以及联合国官员及特派专家东道国之间进行有效的合作。因此,中方赞同特委会优先讨论国际合作问题,确立有效的合作渠道非常必要。我们认为,第一,在预防犯罪、交换信息、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东道国、国籍国和联合国之间的合作,有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建立有效的司法合作机制,有利于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第二,考虑到犯罪行为在东道国发生,由非东道国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诸多不便,可由东道国优先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联合国应给予协助,同时也应发挥国籍国的作用。第三,关于联合国行政调查获取的证据在东道国或国籍国进行的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证据效力,应主要由各国根据其国内法自行确定。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对秘书长向本届联大提交的报告表示欢迎,该报告中介绍了自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几起案例,中国代表团对秘书处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同时,希望秘书处能进一步提供更多案例及其处理情况,以及现有机制存在何种漏洞等信息,以便于六委和特委会进一步审议。

  主席先生,

  中国代表团还愿借此机会,介绍中国国内法的相关情况。根据中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根据中国《刑法》亦构成犯罪,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另外,根据中国《刑法》第9条,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将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在国际合作方面,截至2008年9月,中国已参加涉及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公约20余项,与58个国家缔结了共102项引渡或者司法协助条约,其中79项已经生效。对于与中国不具有条约关系的国家,中方可根据中国的《引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互惠原则在个案基础上与其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合作。对于联合国方面,中国也愿意探讨开展相关合作的可行方式。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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