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土地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 ||
2005/04/0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土地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与促进两国在农业领域中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依照各自国家的法律及规定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不影响双方在任何其他双边协定中所做的任何承诺。 第二条 1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促进两国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1交流农业科技信息; 1-2交换种子、种苗和育种材料; 1-3专家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互访; 1-4就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举办讲习班、研讨会; 1-5开展杂交水稻生产合作; 1-6开展农产品加工合作; 1-7开展动物卫生、防疫合作; 1-8开展农机生产和维修服务; 1-9开展其它共同确定的活动; 1-10促进两国农产品贸易; 1-11就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包括生物技术等进行合作研究; 1-12通过培训项目进行人力资源开发。 2双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活动。 第三条 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各条款的实施,双方将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成立中斯农业合作委员会,负责合作项目的制定和实施。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委员会将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斯里兰卡召开会议。双方将指派一名联络秘书,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1在执行与谅解备忘录有关的项目时,派遣方应负担所派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其食宿和交通费用。派遣方应在访问团组出发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并提供必要信息。 2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条中提及的有关农业科学信息的交流及种子、种苗和育种材料的交换活动。上述活动应经双方确定并列为合作项目基础,相关费用由索取方解决。 第五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需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后将自动延期五年。双方经协商同意可随时通过书面形式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5年4月8日在科伦坡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代表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土地部代表 李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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