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裁军谈判会议二期会全会上关于新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问题的发言 | ||
2006/06/22 | ||
主席先生: 上周,我们就外空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讨论。讨论表明,各方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问题上的共识在增加,就有关具体问题的讨论也更加深入务实。这些均与你杰出的引领和辛勤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赞赏。 主席先生, “新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此种武器的新系统;放射性武器”,一直是裁谈会议程上的一项议题,各方就放射性武器问题也已讨论几十年了。裁谈会曾于1980-1984年以及1990-1992年先后成立过特委会,讨论此问题。我愿就放射性武器问题再次谈谈中方的立场及有关努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核材料的保护工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应的管制清单,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防范潜在的核恐怖活动做出的努力,积极参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订,严格遵守“放射性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我们也欢迎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相关努力。 中国支持裁谈会继续讨论“放射性武器”问题,包括探讨放射性武器的定义;各国承诺不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放射性武器,不攻击核设施;防止放射性材料非法流散;制止非国家行为者使用放射性材料等问题。同时,各国应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对放射性材料的管理。中国代表团愿就上述及其他有关问题,继续与其他多方交流意见,深入讨论。 我们注意到法国和瑞士代表团就“民用关键基础设施问题”提出的建议,中方愿认真研究。 谢谢主席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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