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
行动计划(2021-2025)
来源: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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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动计划》旨在落实于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和第24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成果,以加强和提升2021年至2025年间中国和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本《行动计划》的制订基于中国-东盟关系取得的重要成就、《行动计划(2016-2020)》的成功落实、过去五年中国和东盟领导人通过的联合声明和《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本《行动计划》赞赏中方为促进中国-东盟更紧密合作、推动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愿景所作努力,也将为实现《东盟愿景2025:团结奋进》、加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促进双方合作作出贡献。

  本《行动计划》将指导中国和东盟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为我们的人民带来切实利益,为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本《行动计划》

  确认中国支持东盟在不断演变的地区架构和所有东盟主导的机制和论坛中的中心地位。

  中国和东盟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各国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开展合作。

  一、政治与安全合作

  (一)深化政治安全对话和合作

  1.举行年度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中国-东盟高官磋商和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以及其他东盟主导的平台活动;

  2.加强高层交流、接触、政策沟通,扩大各层级互访,促进治理经验分享;

  3.加强东盟主导的机制,包括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防长扩大会等;

  (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坚持《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宗旨和原则,促进地区和平、安全和繁荣,增进相互信任和信心。

  (三)继续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进行磋商

  1.通过落实《加强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的行动计划(2018-2022)》等,支持东盟根据《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和《东盟宪章》保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

  2.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各缔约国和拥核国根据《条约》目标和原则努力解决关于签署和核准条约议定书的未决问题。

  (四)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达成“南海行为准则”(“准则”)

  1.继续促进海上安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维护《宣言》所有原则,特别是航行与飞越自由;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稳定的行动;促使有关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文书和公约、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和操作建议,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2.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其他相关文书;

  3.继续增进信任,建立信心,鼓励各方依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原则预防海上意外事件;

  4.定期举办落实《宣言》高官会和工作组会;

  5.根据落实《宣言》工作计划和落实《宣言》指导方针,组织有益于在南海增进互信和信心的海上务实合作项目;

  6.就海洋环保、海洋科研、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向遇险人员提供人道主义待遇,以及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军火走私等跨国犯罪等领域探讨和或开展合作,在各国国防和军队官员间开展适当对话和交流;

  7.推动“准则”磋商取得实质进展,致力于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和共同认可的时间框架内,早日达成有效、富有实质内容、符合国际法的“准则”,并继续为磋商营造有利环境。

  (五)加强人权合作

  1.支持东盟落实《东盟人权宣言》《关于通过东盟人权宣言的金边声明》以及其他东盟各成员国均加入的相关人权宣言和文件;

  2.实施能力建设倡议,支持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东盟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与保护委员会、东盟妇女委员会和东盟移民劳工权益保护与促进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

  (六)打击跨国犯罪和应对其他非传统安全问题

  1.开展执法安全对话与合作,继续举行10+1、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和高官会、10+1禁毒合作协调会议以及其他东盟主导的机制会议;

  2.有效落实《中国-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工作计划(2019-2023)》及其后续文件,加强合作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

  3.通过互访、培训、研修班、研讨会、视频会等,促进中国与东盟有关部门在应对恐怖主义、毒品走私、人口贩运、洗钱、海盗、非法贩运武器、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共享信息,交流经验、分享最佳实践和能力建设措施;

  4.探讨通过互访、培训、研修班、研讨会、视频会等,加强中国与东盟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交流经验和最佳实践,应对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走私和非法木材贸易问题;

  5.根据各自在犯罪调查和起诉方面的法律、政策法规和适用条约,在取证、调查犯罪所得去向、资产追缴、缉捕调查逃犯等领域推进合作,鼓励相互间达成双边法律安排;

  6.通过适当利用现有地区和国际设施和机制等途径,加强中国和东盟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包括海上执法机构根据各自法律法规在打击海上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

  7.通过中国-东盟总检察长会议,在包括相关司法和检察机构在内的部门间适当加强法律事务合作。

  (七)加强反腐合作

  有效落实《中国-东盟全面加强反腐败有效合作联合声明》。

  (八)加强防务合作

  1.在东盟防长扩大会框架下,在人道主义援助与救灾、海上安全、反恐、维和、军事医学、人道主义扫雷及网络安全等领域加强对话和务实合作,增进东盟防长扩大会成员国之间的互信、信心、能力建设和协同一致,共同应对安全挑战,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

  2.经由东盟防长会批准并基于双方共识,继续通过举行中国-东盟防长非正式会晤加强对话,通过联演联训、学术研讨、军官交流、防务智库合作等进一步加强务实合作和对话。

  二、 经济合作

  (一) 促进贸易投资

  1.强化落实中国-东盟自贸区有关协议,特别是《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

  2.进一步讨论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未来工作计划中关于货物贸易和投资的未决内容,探讨电子商务和非关税壁垒等其他可能的合作领域;

  3.协助双方企业用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各项协议红利,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和旅游;

  4.支持和推动企业参与中国和东盟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包括且不限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

  5.通过中国-东盟合作基金和中方其他无偿援助,进一步落实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6.根据第三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领导人会议的指示,加大努力推动在2020年签署RCEP,共同争取早日实施该协定。

  (二)深化金融合作

  1.落实《10+3财金合作机制战略方向》愿景文件,深化和拓展地区财金合作,在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的支持下,为清迈倡议多边化成为区域金融安全网做好准备,探讨以下领域新倡议:(1)促进贸易投资本币结算,(2)就基础设施融资提出全面倡议,(3)设计更多支持工具,协助东盟与中日韩国家更好应对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性宏观结构性问题,(4)探讨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开展合作,(5)加强政策协调,对技术进步善加利用同时减少对就业市场和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

  2.开展演练,完善操作指引,优化经济评估与政策对话进程,进一步增强清迈倡议多边化的操作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讨论本币出资等清迈倡议多边化未来发展方向;

  3.支持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发展,提升其监测活动、经济评估、政策建议以及地区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分析水平,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支持清迈倡议多边化机制决策和运行;

  4.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合作,进一步动员公共部门资源和私人资本,加强能力建设,通过地区多样化和可持续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5.支持亚洲债券市场倡议促进地区本币债券市场发展,允许域内大量储蓄用于满足地区投资需求,促进本币债券发行,扩大本币债券需求,改善地区债券市场监管框架和相关基础设施,为东盟国家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为在10+3地区发行本币债券的公司提供担保;

  6.促进银行和金融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包括适当发挥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10+3银行联合体等应有作用;

  7.支持进一步提升金融包容性,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通过为个人和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便利,包括提供金融知识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提高中介和分销渠道有效性,丰富金融工具,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国家及其他现有信用担保机制,促进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对话等。

  (三)加强粮食和农业合作

  1.在共同感兴趣的重点领域开展对话和信息交流,加强能力建设,分享最佳实践,推动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

  2.落实《中国-东盟关于食品和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3.继续实施《10+3大米紧急储备协议》,加强粮食安全合作,提升地区粮食安全;

  4.视情推动更多农业出口和投资;

  5.开展农作物、畜牧业、林业和渔业合作,交流先进应用技术,加强能力建设;

  6.通过开展联合研究、培训、研发等活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食品安全合作;

  7.推动负责任渔业行为,打击非法、未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捕捞;

  8.分享跨境动植物疫病防控经验。

  (四)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合作

  1.落实中国-东盟《关于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章节;

  2.定期举行中国-东盟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合作部长级会议,加强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合作,加强各级相关部门信息交流;

  3.定期举行关于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分委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分委会会议,根据《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的议定书》,促进双方货物贸易。

  (五)加强海上合作

  1.探讨在海洋金融、海上互联互通、海洋科技推广应用和海洋环保等海洋经济领域开展项目合作;

  2.鼓励建立中国-东盟蓝色经济伙伴关系;

  3.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及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合作。

  (六)加强信息通信技术合作

  1.继续通过中国-东盟数字部长会议及其他中国-东盟机制开展数字合作等领域政策对话与交流;

  2.开展对话交流,进一步深化网络安全政策交流;

  3.落实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达成的成果;

  4.在信息通信技术发展和监管政策、应急通信技术和防灾减灾应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网络安全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和应用等领域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

  5.继续合作完善中国-东盟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6.在数字经济和技术创新领域分享信息,联合开展能力建设。

  (七)推进更紧密的科技创新合作

  1.有效落实《中国-东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声明》;

  2.建立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促进在共同商定的重要领域开展研发、应用、商业化和技术转移;

  3.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框架,支持在联合协作和技术转移创新管理等共同商定的领域开展研究和能力建设;

  4.鼓励妇女和青年参与科技创新并为之做出贡献,扩大人员交流;

  5.建立机制支持和培育科技创新初创企业,增强其竞争力;

  6.探讨多种商业开发和研究伙伴关系模式。

  (八)加强交通合作

  1.通过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和其他相关机制进行政策对话和交流;

  2.开展联合项目或活动,落实《中国-东盟交通合作战略规划》(修订版)、《中国-东盟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海运协定》和《中国-东盟海事教育与培训发展战略》;

  3.加强海上交通和港口发展合作,推动港口城市合作,增强中国和东盟国家间的互联互通;

  4.加强航空和海上搜救合作;

  5.进一步扩大实施《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定》及其议定书,全面加强航空合作,最终建立中国与东盟及更广范围内完全自由和互利的航空服务框架;

  6.在交通领域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九)加强旅游合作

  1.促进中国和东盟旅游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中国-东盟旅游部长会和相关机制,欢迎中方提出的亚洲旅游促进计划;

  2.通过10+3旅游部长会议加强政策对话与合作;

  3.有效落实《中国-东盟旅游合作联合声明》;

  4.在危机应对、通讯保障、联通协调、国家救援行动和措施等领域加强信息共享和最佳实践交流合作,支持旅游部门更好应对未来大流行病危机;

  5.为旅游和游客往来提供便利,分享旅游业信息和数据;

  6.通过中国-东盟中心等共同举办旅游推介活动,鼓励进一步扩大中国和东盟游客往来;

  7.适当促进旅游投资,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标准和规划,支持发展高质量、包容性和无障碍旅游;

  8.支持企业和其他旅游机构参与年度东盟旅游论坛、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等旅游交易会、展会和旅游节活动;

  9.在旅游业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加强教育和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

  10.发展邮轮和游艇旅游,推动无缝联通,扩大中国和东盟间游客规模;

  11.加强危机沟通合作,同相关旅游组织准确、及时分享信息;

  12.举办研讨会、研修班和能力建设项目,交流分享数字旅游发展最佳实践。

  (十)强化能源、矿产领域合作

  1.通过地区论坛和研讨会等途径,开展关于能源、矿产和地质科学方面的政策交流与对话,共享清洁能源开发信息、最佳实践和经验,了解不同观点;

  2.鼓励对有潜力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投资,包括发电,地区电力贸易一体化,清洁、可再生和替代能源及和平利用民用核能;

  3.在生物能、水电、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清洁煤技术、天然气发电、氢和燃料电池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和技术方面加强信息共享、联合研发和技术交流;

  4.提高能效,节约能源,努力深化各国对上述领域的了解和信息交流,探索节能政策联合研究;

  5.在确保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鼓励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并加强投资,实现互利共赢;

  6.加强地质和矿业合作,在绿色矿业技术及最佳实践、矿业管理和规划、可持续矿业实践等方面实施能力建设项目;

  7.在提升矿产附加价值领域进行研发,分享经验,开展能力建设。

  (十一) 继续通过中国-东盟海关署长磋商和相关领域部门进行包括单一窗口在内的海关领域交流,推动贸易便利化。

  (十二)落实《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

  (十三)推进中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合作

  1.支持落实《东盟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5)》,举办研讨会、研修班、专题报告会,在市场准入、融资、新技术及参与数字经济等中小企业发展关键领域分享最佳实践和经验、开展能力建设;

  2.加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政策磋商和专业交流,务实推进中小微企业合作;

  3.推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中小微企业支持机构加强联系,开展中小微企业贸易投资、人员培训合作,用好现有工业园区;

  4.鼓励东盟成员国积极参与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鼓励双方参与其他相关贸易展会和活动,为双方中小微企业拓展市场提供更多支持和便利。

  (十四)提升产能合作

  1.有效落实《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

  2.通过产业升级满足彼此生产和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3.交流相关政策信息,为产能合作创造有利商业和投资环境;

  4.推动生产设备升级合作,特别是先进技术、绿色和创意产业及初创企业等适用领域合作;

  5.加强双方互利产业部门供应链联系;

  6.鼓励交流关键技术及其商业创新应用,推进创新合作。

  三、社会人文合作

  (一)加强公共卫生合作

  1.通过中国-东盟卫生部长会议、中国-东盟卫生发展高官会及其他相关机制开展政策对话与交流;

  2.在防控传染病以及防范应对流感大流行、新发和再发传染病方面开展合作;

  3.开展关于慢性病防控以及心理健康等非传染性疾病信息和专业知识交流;

  4.开展职业健康领域交流,包括职业病诊断、治疗和预防;

  5.根据各国优先领域和国内规定,重点在保护、发展传统医学和补充疗法以及将其纳入医疗保健系统方面开展合作;

  6.在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促进公共卫生持续发展方面开展合作,提高健康城市和可持续卫生管理水平;

  7.在培训卫生行政和专业人员方面开展合作;

  8.参考世卫组织关于以人为本的卫生服务和质量提升的建议,支持通过创新提高卫生服务质量,推广全民健康覆盖(UHC),确保在没有财政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优质和性价比高的卫生服务;

  9.在健康与积极老龄化方面开展合作,包括与东盟积极老龄化和创新中心等相关机构进行合作;

  10.探讨适时支持落实《东盟关于建设和平、包容、韧性、健康与和谐社会的预防文化宣言》。

  (二)加强教育系统合作,提升教育普及率

  1.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和中国-东盟中心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交流与合作,推动双方人文交流;

  2.促进双方学生交流,通过中国-东盟菁英奖学金等渠道对东盟国家提供更多中国政府奖学金;

  3.开展高等教育机构间务实合作,在确保质量、学生交流、联合研究、语言教学等方面视情加强合作;

  4.推进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等教育机构的交流;

  5.促进语言、文化、艺术和文化遗产领域青年交流,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6.为各学科领域各层次专业人才举办培训课程;

  7.通过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等渠道共办学术会议;

  8.探讨开展科学技术、工程、艺术和数学(STEAM)教育和培训合作。

  (三)加强文化和体育交流合作

  1.落实《中国-东盟文化合作行动计划(2019-2021)》及后续工作计划;

  2.通过中国-东盟文化部长会议等平台加强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对话与沟通;

  3.通过演出、展览、文化艺术节等形式共同实施文化项目,在民间文艺、视觉艺术、音乐和表演等艺术领域开展人文交流;

  4.举办中国-东盟文化论坛,探讨相关文化和艺术主题;

  5.促进中小型文化企业发展;

  6.共享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知识,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门知识交流;

  7.面向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化中心、考古与遗产保护部门以及研究机构等,开展文化机构专业人才与管理人员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

  8.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出版机构加强交流合作,欢迎东盟国家出版机构参加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合作推动“亚洲经典著作互译计划”;

  9.实施运动科学和医学能力建设倡议项目,开展运动员、教练、主管官员和体育教师间交流。

  (四)促进人力资源和公务员事务合作

  1.通过东盟与中日韩(10+3)劳工部长会议或南南三方合作,在社会对话、人力资源开发、职业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障、包容性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等涉及共同利益领域开展合作,推进东盟经济一体化;

  2.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监督和执法方面开展经验交流与合作,推进安全管理、培训和互访;

  3.加强10+3公务员事务合作,就电子政务、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公共部门生产力、良政、公共部门改革、地方行政管理能力建设与合作以及研究与创新等开展短期培训、考察访问、会议和其他活动,在东盟建设灵敏、高效和以人为本的公务员制度。

  (五)加强社会保障和减贫合作

  1.通过10+3社会福利和发展部长级会议以及10+3农村发展与减贫高官会开展政策交流、对话和经验分享;

  2.开展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社会福利合作,支持就适应性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和保障政策分享经验和研究;

  3.在面向居民福祉的社区服务领域开展合作,分享基层行政能力建设的有关经验;

  4.推动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落实中国-东盟社会发展与减贫论坛等相关减贫倡议;

  5.通过10+3村官交流项目和其他平台加强村官能力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社区发展;

  6.为东盟国家举办一系列减贫政策与实践研讨会,开展减贫和乡村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加强减贫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合作;

  7.根据东盟国家需求,提供减贫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参与减贫项目设计和国家减贫战略制定。

  (六)保护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通过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东盟与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等环境问题高层政策对话加强合作;

  2.落实《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及行动计划框架(2021-2025)》;

  3.在城乡环保管理方面开展对话和经验交流,实施城乡环境生态友好示范项目,改善地区生活环境质量;

  4.落实旨在提升各国能力和地区合作的倡议和行动,为保护和可持续管理土地和森林提供支持,包括落实《东盟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

  5.合作推动使用和分享环境数据信息,提升各国环境数据管理能力;

  6.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海洋及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包括在海洋科技、海洋观测和减灾领域开展合作;

  7.在综合水资源和旱情管理、海岸和海洋环境等环境管理关键领域开展能力建设和教育项目、联合培训课程、联合研究和人员交流,在自然资源管理科技创新和增强地区公众环保意识方面开展合作;

  8.落实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共同提升中国和东盟国家环境管理能力,欢迎项目进行升级;

  9.加强合作,使民众享有清洁水、清洁空气、基本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

  10.就中国和东盟间贸易和商业活动中的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对话,交流经验和最佳实践;

  11.合作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交流经验和知识,开展能力建设及包括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改善空气质量协同效应在内的示范项目;

  12.在中国-东盟生态友好城市发展伙伴关系等框架下,加强海洋减塑政策交流与合作,提升地区海岸城市环境管理和海洋环境治理能力;

  13.落实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合作倡议,特别是同东盟生物多样性中心、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中心合作,探讨同东盟可持续发展研究和对话中心开展合作,推动生物多样性成为主流,提升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重视和能力建设,推动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在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通过后,支持其落实;

  14.加强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业合作,分享最佳实践,支持中国和东盟绿色发展;

  15.基于共识探讨在海岸综合管理领域能力建设及其他相关项目合作。

  (七)加强媒体交流合作

  1.有效落实《深化中国-东盟媒体交流合作的联合声明》;

  2.通过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等进一步加强双方政府间媒体政策和相关事务沟通;

  3.加强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主流媒体间交流讨论,开展记者交流互访和新闻报道合作,欢迎东盟国家媒体在自愿基础上探讨加入“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

  4.加强媒体内容合作,在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和新媒体联合制作方面开展合作;

  5.通过各自平台播放对方高质量电影和电视节目;

  6.根据各国法律法规播放对方纪录片;

  7.鼓励媒体机构参与中国和东盟国家举办的电影和电视节;

  8.合作开展媒体技术研发和设备生产,开展数字化、数据分析和网络联通等产业合作;

  9.通过交流和研修班等形式,开展中国和东盟国家媒体专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10.加强新闻报道和内容合作,坚持可信、客观报道,鼓励新闻传播积极促进中国和东盟相互理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形成更大合力;

  11.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举办媒体事务高级别论坛或研讨会,以加强媒体合作。

  (八)加强灾害管理和应急响应合作

  1.加紧推动建立中国-东盟灾害管理部长级会议机制,加强信息分享和政策交流,赞赏地注意到中方倡议建立“一带一路”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国际合作机制;

  2.进行灾害管理科技合作和经验交流,以社区为基础开展灾害风险监测和预警、防灾减灾、备灾和应急响应,以及灾后恢复重建;

  3.支持落实《东盟灾害管理和应急响应协定工作计划2021-2025》和《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救援协调中心工作计划(2021-2025)》,通过中国和东盟国家间能力建设、共享信息、实践和经验,进一步提升东盟成员国灾害管理能力;

  4.根据中国和东盟项目合作安排,为东盟灾害管理和能力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九)加强民间交往

  1.开展地方政府包括省市长之间对话、互访和经验交流;

  2.通过东盟与中日韩青年事务部长会议、中国-东盟青年营、澜沧江—湄公河青年友好交流项目等加强民间交往,鼓励双方用好中国-东盟青年企业家协会、中国-东盟青年联谊会和中国-东盟妇女中心等其他平台和项目;

  3.推动中国和东盟地方政府在改善欠发达地区人民生活和生计方面开展合作;

  4.建立中国和东盟国家友好省市网络;

  5.通过东亚论坛、东亚思想库网络、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东盟东亚经济研究中心及其他机制促进东亚共同利益,应对共同挑战。

  四、互联互通

  (一)开展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资源,打造旗舰项目,落实《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

  (二)注意到东盟开放、透明、包容、以东盟为中心的原则,和“一带一路”倡议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精神,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开放、绿色、廉洁的理念,有效落实《中国-东盟关于“一带一路”倡议同〈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推动根据“一带一路”倡议和《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开展互利和高质量合作,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的目标;

  (三)支持东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电力和通讯等领域互联互通合作;

  (四)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鼓励东盟创新性基础设施融资,促进多样化和可持续的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发展;

  (五)通过东盟互联互通协调委员会同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合作委员会中方工作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其他相关双边和多边平台促进合作和定期对话,密切互联互通协作。

  五、智慧城市合作

  (一)有效落实《中国-东盟智慧城市合作倡议领导人声明》;

  (二)鼓励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研究机构在智慧城市政策制定和规划方面加强合作,交流最佳实践;

  (三)探讨智慧城市标准合作,在智慧城市技术产业、重点应用领域、整体解决方案等领域就国际标准交流、互认、制定和应用及相关政策和合规评估机制开展合作;

  (四)促进技术创新,加强信息交流,共享技术成果,开展联合研究,分享创新机遇,共同提升创新能力,积极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各领域合作;

  (五)探讨地理空间信息科技运用和研究方面的合作与经验分享,以支持智慧城市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支持私营部门合作,扩大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信息交流,积极推动初创公司等企业间合作;

  (七)依托东盟智慧城市网络和东盟可持续城市化战略等东盟平台与倡议加强合作平台。

  六、可持续发展合作

  (一)促进《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间互补合作,加快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

  (二)支持东盟可持续发展研究和对话中心等东盟机构和机制,促进地区可持续发展合作。

  七、东盟一体化倡议与缩小发展差距

  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信息与通信技术运用及区域与次区域发展,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第四份工作计划》,为东盟缩小成员国发展差距、推进一体化提供更多资金、技术支持与援助。

  八、东亚合作

  (一)进一步加强以东盟为主导的东亚峰会作为领导人引领的论坛的定位,就共同关注和关切的战略、政治和经济事务开展对话与合作,促进东亚和平、稳定与经济繁荣;

  (二)东亚峰会成员国驻东盟使节进行定期接触,落实领导人决定,就地区发展合作倡议、安全政策和倡议交流信息;

  (三)继续支持以东盟为主导的10+3机制作为主渠道,通过有效落实《10+3工作计划(2018-2022)》及其后续文件,实现建立东亚共同体这一远期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东盟常驻代表委员会同中国、日本和韩国驻东盟大使之间的接触,讨论落实领导人决定,就地区国际问题交流看法和信息。

  九、次区域合作

  继续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及其他相关次区域框架和机制下加强合作,支持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努力。

  十、跨区域及联合国事务合作

  (一)继续就联合国改革、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务、反恐、气候变化和发展议程等共同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在联合国加强合作;

  (二)加强中国和东盟各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之间的密切沟通和协调;

  (三)继续在亚太经合组织及亚欧会议框架下开展合作;

  (四)在其他国际地区组织中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加强协调与合作。

  十一、落实安排与监督

  (一)利用中国-东盟合作基金等中国和东盟成员国资金支持落实本《行动计划》项目和活动;

  (二)中国和东盟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共同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项目,以落实本《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行动和措施;

  (三)通过以下方式评估本《行动计划》:

  1.中国-东盟外长会、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

  2.中国-东盟外长会每年向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提交本《行动计划》落实进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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