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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使用国徽图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2021-12-23 15:05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下称《国徽法》)规定,外事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现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下称《办法》)系根据1991年《国徽法》第八条授权制定,于199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9月由我部发布施行,系行政法规。《办法》施行近30年来,对保障国徽的正确对外使用,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徽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徽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国徽法》根据实践的发展,增加了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和国徽图案使用的情形,明确了网站能够使用国徽图案的范围等。《办法》作为《国徽法》的下位法,有必要根据对外交往的需要相应修改。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政治和社会以及外交外事工作的发展,《办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因此,与时俱进、适时修订《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

修订《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完善国徽涉外规范,积极引导在对外交往中尊重爱护国徽,在外交外事场合切实维护国徽尊严,彰显大国风范。

修订《办法》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部分修改,不作大的修改。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突出重点,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或完善修改实践中已有较为成熟方案的内容。二是坚持以补充完善有关规定为主,在《办法》现有规定范围基础上予以修订,不对规定事项范畴进行根本性调整。三是坚持规定规范与实践的统一和衔接,不脱离当前有关实践。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有关表述

为提升我法律法规有关表述的一致性,统一采用“驻外外交机构”的表述,来代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以“其他驻外机构”代指我驻外外交机构以外的其他一切派驻外国的驻外机构,不再使用“其他常驻机构”的表述。明确“驻外外交人员”指“在中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二)增减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

根据《国徽法》及对外交往需要和实践,增减国徽图案使用的情形。一是根据《国徽法》有关修改精神,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规定。二是根据对外交往需要和实践,增加有关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宴请座位卡、名片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请柬等可以印有国徽图案”等规定。三是增加“国防部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宴请座位卡、名片等,可以印有国徽图案”,“国防部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以国防部名义对外举行的建军节招待会请柬等,可以印有国徽图案”。四是增加“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宴请座位卡、名片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印有国徽图案;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机构及其正职负责人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五是根据《国徽法》有关修改精神和有关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六是根据当前外交外事工作实践,对“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国徽图案的印章”的证件、证明书等种类进行增减,删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带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的规定。七是修订后的《国徽法》已对界桩、界碑等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作出明确规定,故不在《办法》中重复规定。

(三)完善国徽使用的场合

根据《国徽法》、国际公约及对外交往需要和实践,补充完善国徽使用的场合。一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我驻外外交机构馆长官邸的性质和功能,增加“馆长官邸可以悬挂国徽”。二是根据对外交往需要并借鉴部分重要国家做法,增加“外交部其他部领导、高级别外交官和驻外外交人员公务名片可以印有国徽图案”的规定。三是根据《国徽法》有关修改精神,增加“外交人员在庄重的外事活动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

四、修订过程

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调查研究

认真学习《国徽法》尤其是此次修订内容,领会《国徽法》修改的精神,深入调研涉国徽使用相关规定。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重要国家、主要政府间国际和地区组织国徽或徽记使用开展广泛调研,结合大量查阅档案,梳理研究在对外交往中国徽使用具体情况,根据现行实践和习惯做法,修订《办法》。

(二)广泛征求意见

先后征求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联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文旅部、体育总局、国合署、国务院港澳办及台办等有关单位意见。经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形成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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