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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1-12-23 15:08

第一条 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第三条 下列人员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宴请座位卡、名片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五)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外交部部长;

(九)国家主席特别代表、国家主席特使、中国政府代表;

(十)驻外外交机构馆长;

(十一)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

国防部部长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信封、请柬、贺卡、赠礼卡、宴请座位卡、名片等,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其他部领导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其他部领导、高级别外交官和驻外外交人员公务名片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机构正职负责人以职务名义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四条 下列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国务院;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

(五)最高人民法院;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驻外外交机构;

(九)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国防部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以国防部名义对外举行的建军节招待会请柬等,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信笺和信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请柬等,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五条 驻外外交机构馆长官邸,可以悬挂国徽。

第六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以及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二)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四)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本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机构的官方网站可以在其网站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第七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带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上述条约、协定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及条约夹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八条 下列证件、证明书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

(三)外交部业务部门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政府间国际和地区组织总部或驻华代表机构的人员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外交邮袋、领事邮袋封印;

(五)驻外外交机构,外交部及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事办公室等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和相关证明书。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领事认证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婚姻登记证等;

(七)驻外外交机构颁发的船舶国籍临时证书;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外国驻华领馆的人员和常驻当地的外国新闻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

第九条 外交人员在庄重的外事活动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

第十条 国家体育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人员的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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