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有关规定,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基于外交工作实践,外交部修订了《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外交部网站(网址:www.mfa.gov.cn),进入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看有关《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外交部礼宾司综合处(邮编:10070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bs_zhc@mfa.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