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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拉共体论坛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10-10 09:00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拉共体论坛(以下简称“中拉论坛”)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拉论坛标志,具体包括名称、英文名称、西班牙文名称、葡萄牙文名称和中拉论坛标识。中文名称为“中国-拉共体论坛”,英文名称为“China-CELAC  Forum”,西班牙文名称为“Foro China-CELAC”,葡萄牙文名称为“Fórum China-CELAC”。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拉论坛标识如下:

第四条 中拉论坛标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共同所有,由中拉论坛中方后续行动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实施管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中拉论坛标志主要用于:

(一)中拉论坛框架内举行、由秘书处执行的各级各类国务活动、官方重要会议等对内、对外重要活动的线下、线上活动场所、背景、文件、用品等;

(二)秘书处主办的各级各类官方活动的线下、线上活动场所、背景、文件、用品等;

(三)中拉论坛官方网站(www.chinacelacforum.org)、“聚焦拉美”微博号、小程序、影视作品等;

(四)经批准或同意以中拉论坛名义召开的会议;

(五)秘书处公文用纸、印章、办公用品等;

(六)秘书处官方发布的消息、公告、影像制品、图文产品以及举办或授权举办的展会物品、纪念用品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活动、官方网站等;

(八)其他经秘书处授权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侓法规规定的使用场景。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中拉论坛标志或相似的标志。有正当理由需使用的,应正式向秘书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订立书面使用合同,并规定由被许可使用单位依据法规要求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被许可使用单位不得转授权其他单位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中拉论坛标志,应当说明使用主体、用途、使用图案和使用范围,明确使用期限。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实际使用与使用申请存在不相符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秘书处有权单方提前终止使用许可。

第八条 标志使用方获得使用许可后,应当通过秘书处办公室获得标志基本图案矢量图。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使用时应保证标志清晰可识,不得更改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九条 中拉论坛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也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条 中拉论坛标志使用方未按本办法使用有关标志的,由秘书处办公室通报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构成违法的由秘书处办公室通报当地监管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破损、污损、不合格的标志或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所示图例不符的相近标志,合法使用标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爱护标志,规范使用,共同维护中拉论坛权威和形象。

第十二条 中拉论坛拉方成员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因在中国举办中拉论坛框架内相关活动等原因需使用中拉论坛标志,应通过该国驻华使馆或中国驻该国使馆等外交渠道,以外交照会或外交照会转发官方函件等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方式回复许可后,方可参照以上条款使用中拉论坛标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拉论坛中方后续行动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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