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2013年预算公开工作要求,现将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的外交部2013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代表国家和政府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
(二)调查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分析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领域外交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外交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三)按照外交总体布局,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经援、文化、军援、军贸、侨务、教育、科技、外宣等重大问题,负责与有关单位协调,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四)起草外交工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划。
(五)负责处理联合国等多边领域中有关全球和地区安全以及政治、经济、人权、社会、难民等外交事务。
(六)负责国际军控、裁军、防扩散等领域工作,研究有关国际安全问题,组织军控方面有关条约、协定的谈判。
(七)负责办理国家对外缔结双边、多边条约事务,负责国际司法合作有关事项,负责或参与处理涉及国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协助审核涉外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协调有关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工作。
(八)牵头或参与拟订陆地、海洋边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海洋对外工作,组织有关边界划界、勘界和联合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处理有关涉外案件,承担海洋划界、共同开发等相关外交谈判工作。
(九)发布重要外交活动信息,阐述对外政策,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新闻工作,组织公共外交活动,主管在华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事务。
(十)负责国家对外礼仪和典礼事务,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礼宾事宜,负责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事宜。
(十一)负责领事工作。管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负责海外侨务工作;办理和参与境内涉外案件的对外交涉工作;负责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并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处理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发布领事保护和协助的预警信息。
(十二)负责协调处置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境内涉外突发事件。
(十三)依法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交、领事事务,处理涉台外交事务。
(十四)指导、协调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外事工作,审核地方和国务院各单位的重要外事规定和上报国务院的外事请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重大外事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五)处理和协调关系国家安全问题的有关涉外事宜。
(十六)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外交文件和文书翻译工作。
(十七)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及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负责驻外外交机构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监督驻外外交机构及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信息化、财务和馆舍建设工作,负责驻华外交机构房地产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代管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归口管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外事工作。
(十九)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组织机构
办公厅、政策规划司、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欧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国际司、国际经济司、军控司、条约法律司、边界与海洋事务司、新闻司、礼宾司、领事司(领事保护中心)、香港澳门台湾事务司、翻译室、外事管理司、涉外安全事务司、干部司、离退休干部局、行政司、财务司、机关党委(国外局)、驻部监察局、档案馆、服务中心。
三、预算总体情况
2013年部门预算总额为699,512.77万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收入方面,财政拨款收入619,922.84万元,事业收入37,515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4,920万元,其他收入14,029.74万元,上年结转23,125.19万元。收入构成如下:
图1 收入构成图
支出方面,外交支出634,158.17万元,教育支出19,644.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060.7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305万元,结转下年6,344.60万元。支出构成如下:
图2 支出比例图
外交部2013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单位:万元)
收 入 | 支 出 | ||
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619,922.84 | 一、外交 | 634,158.17 |
二、事业收入 | 37,515.00 | 二、教育 | 19,644.25 |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4,920.00 |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 | 27,060.75 |
四、其他收入 | 14,029.74 | 四、住房保障支出 | 12,305.00 |
本年收入合计 | 676,387.58 | 本年支出合计 | 693,168.17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 结转下年 | 6,344.60 |
上年结转 | 23,12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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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699,512.77 | 支 出 总 计 | 699,512.77 |
另,我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注释与说明
(一) 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指中央财政批复的当年财政拨款预算。
2、事业收入,指部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部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部属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上述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 支出科目
1、外交(类级,科目代码202),反映政府外交事务支出,包括以下四个款级科目的支出。
外交管理事务(款级,科目代码20201),反映政府外交管理事务支出。
国际组织(款级,科目代码20204),反映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捐款、联合国维和摊款以及股金、基金等支出。
对外合作与交流(款级,科目代码20205),反映出国出访、招待来访、举办在华国际会议以及其他对外合作交流等的支出。
其他外交支出(款级,科目代码20299),反映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
2、教育(类级,科目代码205),反映政府教育事务支出。我部仅包括普通教育(款级,科目代码20502)一个款级科目支出,为部属高校外交学院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级,科目代码208),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级,科目代码20805)一个款级科目支出,为我部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级,科目代码221),包括三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指无房和未达标住房补贴),其中,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