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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问题

——中国向“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工作组”提交的立场文件

2024-01-25 09:48

概述

生物安全没有国界。全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机制,使其为消除生物武器威胁、促进生物科技和平利用发挥更大作用,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建立核查机制是确保遵约、建立互信的最有效手段。生物安全领域不应成为例外。近年来缔约国围绕遵约问题产生争议,进一步凸显了建立核查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最后报告授权成立“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工作组”,“目的是确定、审查和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包括可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并就全面加强公约并使其机制化提出建议,提交缔约国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建立上述工作组充分体现缔约国坚持团结合作、加强公约机制的决心。工作组应根据授权,聚焦建立核查机制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开展实质讨论,为重启多边谈判凝聚共识、夯实基础。

中方一贯主张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早在加入公约时中就指出,“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措施,对违反公约时的控诉程序也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希望在适当时候能予弥补和改进”。

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倡导各国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和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同应对包括生物安全在内的全球性问题。中方将以此为遵循,继续深入参与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相关进程。中方提出此份工作文件,旨在回顾建立核查机制的历史背景和工作基础,梳理建立核查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就后续工作提出建议,为缔约国开展实质性讨论提供参考。

一、历史背景和工作基础

缔约国对建立核查机制既有明确的政治共识,也有坚实的谈判基础。

1991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三次审议大会决定成立专门讨论核查问题的政府专家组(VEREX)。1992年至1993年,专家组从发展、获取和生产、存储三个领域提出21项可能的核查措施,为其后的议定书谈判提供了重要技术参考。

1994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特别大会决定成立特设工作组(Ad Hoc Group),授权谈判议定书。1995年至2001年,经过24轮谈判,形成了议定书主要框架,各方在主要问题上的立场和分歧基本得以反映。各方都表达了对2001年完成谈判的意愿和信心。

由于一个缔约国的反对,《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议定书谈判于2001年被迫终止。尽管如此,20多年以来,绝大多数缔约国始终呼吁重启多边谈判、建立核查机制。例如,不结盟运动缔约国反复强调“重启多边谈判以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包含核查措施的议定书至关重要”,指出“缺乏核查机制对公约有效性构成挑战”、“达成非歧视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是加强公约唯一可持续的方法”,“敦促拒绝谈判的一个缔约国重新考虑其政策”。

二、新形势下的核查问题

近年来,基因编辑、合成生物学等生物技术快速发展,并与人工智能等其他技术交叉融合,极大增进了人类福祉,同时也导致发展、获取和使用生物武器的门槛不断降低,生物武器可能以新的形态出现。

建立核查机制有助于及早发现、慑止故意违约行为,为缔约国解决遵约争议、研判履约风险提供机制化保障,从而最大程度避免生物武器引发的灾难性后果,同时最大限度为生物技术和平利用提供保障。自愿性、碎片化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无法实现上述目标,不应替代核查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发展拓宽了核查渠道。微生物法医学、核酸序列分析、质谱技术、同位素分子钟、生物传感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突破,提升了生物领域核查的可及性和有效性。这已在一些缔约国的实践以及“使用生化武器事件联合国秘书长调查机制”有关活动中得到检验。

三、核查机制总体设想

通过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慑止故意违约行为,建立缔约国遵约互信,保障生物科技和平利用,增强公约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共同安全、普遍安全。相关讨论、谈判可考虑以下要素:

(一)法律依据

•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应符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及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宗旨和目标。任何谈判成果都应视为对公约的补充,而不是修改公约或限制、减损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本原则

•尊重主权。不干涉缔约国内部事务,避免影响缔约国开展《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维护缔约国安全利益以及商业和科技秘密。

•公平公正。摒除政治因素,坚持非歧视性,不寻求为个别集团或国家谋取优势地位服务。讨论、谈判进程应确保缔约国普遍参与、协商一致。

•客观科学。核查技术、手段和程序应有效、可行,切实防止和纠正核查被滥用。核查本身并无判定遵约的功能,一国是否遵约应由具有授权的机制根据相应的规则作出判定。

(三)核心要素

•沿用1994年特设工作组授权,“审议包括可能的核查措施在内的适当措施,并起草加强公约的建议,以酌情纳入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并提交各国审议”。

•1994年特设工作组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下步讨论和谈判基础。特别是议定书的总体框架,包括:1、一般规定;2、定义、清单、宣布;3、访查、调查、建立信任措施;4、磋商、澄清与合作、争端解决;5、国家履约;6、促进和平利用及国际合作;7、组织机构。

(四)与其他国际组织关系

•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与人类、动物、植物疫情相关的国际组织相互协调,避免职能重叠,同时增强互补性。

四、后续讨论方向

(一)时间框架

2023-2024年:在特设工作组2001年工作成果基础上,总结业已取得的进展,厘清面临的挑战;评估科技发展对核查的影响,着重梳理两用生物设施设备核查存在的难点,探讨当前条件下哪些技术可增强核查有效性;结合上述技术评估,评估特设工作组2001年工作成果的适用性,尽量确定未来谈判的重点和方向,初步讨论核查机制总体框架、基本原则等。

2025-2026年:进一步开展技术评估,并讨论核查机制总体框架、基本原则,以及建立组织机构的方式、模式等;就2027年第十次审议大会后重启多边谈判的路线图提出建议。

讨论中,充分借鉴近年来缔约国提出的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机制化建设的倡议,包括哈萨克斯坦提出的建立“国际生物安全机构”倡议等。

(二)专业领域

考虑到核查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建议缔约国除政府代表外,邀请以下领域专家参与讨论:

•微生物学专家:从事对人和动植物致病的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及真菌研究的专家;

•毒素学专家:从事烈性生物毒素研究的专家;

•预防医学及流行病学专家:从事病原微生物及生物毒素所致疾病流行规律及预防控制研究的专家;

•药学及疫苗学专家:从事烈性病原微生物及生物毒素相关的药物、疫苗研究开发的专家;

•临床医学专家:从事感染性疾病临床研究与救治的专家;

•信息专家:从事病原体进化溯源研究的生物信息专家,及生物学、医学信息专家

•生物安全专家:从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高生物安全等级药物及疫苗生产设施及内部生物安全设备对设计、建造、运行及维护的专家

此外,充分借鉴相关国际组织,例如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多边平台

除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工作组以及缔约国大会、审议大会外,还可利用联合国其他平台,如联合国裁军审议会议、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等,就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核查机制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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