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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2011-04-07 00:00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公约》(即《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下称“《公约》”)于1975年3月生效,截至2020年4月共有183个缔约国。中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公约。公约对于禁止和销毁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生物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重视公约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一) 国家履约

  中国一贯全面、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中国不断加强履约机制建设,建立了由外交部、国防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中科院等相关政府主管机构组成的国家履约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了明确分工和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履约法规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中国坚决反对生物武器及其技术的扩散,并不断加强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2002年12月,中国颁布实施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其管制清单,并于2006年7月修订了管制清单。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生物安全问题,并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中国建立了全国性疫情监测与防控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增强对重大疫情的防控能力,重视对从事生物科研和教育工作者的生物安全和道德规范教育。

  自1988年以来,中国按照公约二审会的决定,逐年按时向联合国提交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材料。

  中国还积极参与生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澳大利亚集团”等多国出口控制机制保持对话与交流。

  (二)积极参与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进程

  中国一贯支持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进程,积极参加了公约议定书的谈判及相关国际会议,对议定书未能达成表示遗憾。

  公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于2016年11月7日至25日举行,对2011年以来多边生物军控进程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通过了最后文件,决定未来四年每年举行一周缔约国会议,并相应延长“履约支持机构”授权。在第八次审议大会上,中国积极、主动、深入参会,提出了“制定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范本”和“建立生物防扩散出口管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两个倡议。

  在2017年公约缔约国会议上,各方普遍希望就新的会间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以推动公约进程不断发展,会议最终通过公约2018年至2020年工作计划,就国际合作、科技发展、国家履约等问题开展合作。

  2018年6月,中国政府与公约履约支持机构合办的“构建全球生物安全命运共同体:制定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国际研讨会在天津举行。各方重点围绕“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范本”草案进行研讨,深入讨论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技术等生物科技发展给生物安全带来的影响,不断推进“准则”制定工作。

  2017年至2019年,中国在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举办了三期“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与技术国际培训班”,为发展中国家培养传染病防控研究人才提供协助。

  2019年7月,在公约专家会期间,中国举办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能力建设,促进生物科技合作交流”专题边会,促进会间会进程,分享中国科学家的经验。

  在2019年12月公约缔约国会议上,各方围绕公约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展开讨论,但各方立场分歧较大,未达成会议报告。在会上,中国阐述了中国对全球生物安全形势的看法和主张,介绍了中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最新实践。

  中方将继续致力于公约进程,进一步推动加强公约普遍性,促进公约的全面有效实施,深化生物安全国际合作,构建全球生物安全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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