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
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正式通过社会保险法。后几经变迁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998年10月13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体制覆盖所有职业和社会群体,农民和军警及安全部门专业人员仍分别沿用原先单独的社会保险体制。
波兰的社会保险分为四类:(1)养老保险;(2)病退(丧失劳动能力)保险;(3)疾病保险(包括病休和产假);(4)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养老和病退保险属于义务保险,所有人都必须参加。参加这两种保险的人原则上都应参加疾病和事故保险,但失业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和其它领取疾病保险金的人员可不参加事故保险。临时工、合同工、个体经营者、神职人员和服刑人员可自愿参加疾病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所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金交纳比例占投保人工资总收入的36.59%,其中:养老保险19.52%,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病退保险13.00%,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疾病保险2.45%,全部由职工本人负担;事故保险0.97%-3.86%不等,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在养老和病退保险制度中,由于交费标准统一,参加保险人员所享受的待遇也是一致的。波兰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女性职工达到60岁、男性职工达到65岁可以申请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个别职业群体可通过提高保险费交纳标准而提前退休。养老和病退保险费由投保人和工作单位平均分摊的原则也适用于合同工和临时工。个体经营人员的退休、病退和其它保险费均由本人交纳,交纳比例与其它人员一样,其申报的工资收入不应低于全国平均工资的60%。
事故保险金根据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单位所交纳的比例也不同,从事越危险或事故越频繁的职业,所交纳的事故保险金比例就越高。根据波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事故保险金应交纳的比例为0.97%-3.86%。
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具体由养老保险基金、病退保险基金、疾病保险基金和事故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上述四个保险种类的资金。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除了上述四项基金外,分别设有病退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为相应的保险储备资金。此外,还设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人口储备基金,主要为养老保险提供储备金,其主要来源为国家财产私有化的部分收入、提取1%养老保险金的收入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
国家为社会保险赔付提供担保。建立各种保险储备基金目的是为了保证今后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终达到经费完全自理的目的。
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交费受到特别优待,残疾人本人只交纳病退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部分,养老保险和其余它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或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会负担。
社会保险投保人所在单位有义务计算、收取并向国家社会保险局缴纳全额社会保险金。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最后期限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每月5号前,个体经营者每月10号前,其它单位职工每月15号前。如工作单位未履行投保义务,将处以5000兹罗提最高金额的罚款。
二、养老保险
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保险体系。新的养老保险由基础保险和开放式保险两部分组成。
1、基础保险,为所有职工必保之险,其所收取的保险金用于支付日常的养老保险金。国家社会保险局为投保个人及其单位设立保险金账号,负责计算保险金数额,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升值。1999年元月1日前己满50周岁的人只参加此种保险。
2、开放式保险,此险为1999年元月1日前未满30周岁的人员必须参加的保险。国家社保局负责按所规定的比例将其交纳的保险金划入此类保险基金。开放式保险基金管理者将保险资金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运作,赚取利润,从而达到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者一般都是以养老基金会冠名的合资公司,吸收了大量外资作为运营资本。截止2003年4月的统计数据,共有16家开放式养老基金投入运营,外国资本约占40%。波兰法律规定,开放式养老基金的资金作为资本绝大部分只能在波兰境内投资,到境外投资的资本不能超过5%。目前波兰境内资本的40%可投入股票市场,其余资本用于购买国债等其它投资。从2003年开始,绝大部分开放式养老基金己经出现赢利。
此外,还有职工集体保险,这是一种自愿参加的附加保险。它由一个或几个企业组成保险基金。投保个人必须先参加基础保险或开放式保险。由于这种保险需要企业支付的保险金更多,因此只有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才有能力开办这种保险。到目前为止,波兰共有近百家这种保险基金。
新的养老保险体制将改变国家对养老保险包办的作用,今后各种养老保险基金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养老基金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协调养老保险体制的正常运行。
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且工龄分别达到25年和20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特殊行业的退休年龄另有规定,如矿工在井下工作25年后即可退休。
目前养老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和数额以及未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2009年以前退休的人员将按现行的办法计算和发放养老金。从2009年开始,参加开放式保险的人员退休,届时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将由波兰议会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基础额;所交纳养老保险的总金额和年限补贴;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工龄补贴。
养老金基础额对所有退休人员都是一样的,其计算方法是:国家统计局首先用上季度全国平均工资减去职工上季度所交的社会保险费平均数值后,得出养老金计算基数并每季度予以公布,然后用该计算基数乘以24%,最后得出养老金基础额。
所交纳养老保险的总金额和年限补贴计算方法是:首先需根据退休人员自己所选定的退休前连续l0年或不连续的20年中的工资总额,除以当时全国的平均工资总额得出计算养老保险金的平均指数,再用该指数乘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基数得出养老金补贴计算基础值,然后用该补贴计算基础值乘以1.3%得出每年应得的补贴,最后根据所交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得出总补贴数额。
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工龄补贴计算方法是:用上述养老金补贴计算基础值乘以0.7%得出每年所得的补贴,然后再乘以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年数得出总补贴额。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工龄,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不交纳养老保险且因公或因病等原因而停薪留职的时间。
养老金的最低数额则是根据全国平均工资浮动和通胀情况而调整。2003年4月开始为552兹罗提,是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70%左右。2003年3月起,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者可应聘再工作,但其收入不得超过1862.62兹罗提,并另交养老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金,如工资收入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则将扣除部分退休金。
由于新的养老保险体制中增加了开放式和职工集体保险,从而分流了养老保险金,因此近年来基础养老保险部分所收取的保险金不能满足支付养老保险金的需求,不足部分需政府予以补贴,这给国家财政增加了沉重的负担。2000年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占波兰GDP的2%左右,约230亿兹罗提(约合57亿美元),2001年的补贴数额基本上与2000年持平。2002年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增加了补贴,以保证按时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
三、失业保险
除上述社会保险体制外,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劳动基金?,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解决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是义务保险,所有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失业保险金的比例是投保职工工资收入的2.45%,保险金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劳动基金由劳动部统一调配至各县级劳动局,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和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等。
职工失业后应到居住地县级劳动局登记。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前18个月内共计工作了365天以上并且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在登记7天后,可开始自登记之日起按天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标准由议会立法确定,并根据通货膨胀率,每年进行相应调整。2003年第一季度的失业救济金为477兹罗提(约合120美元),为全国平均工资(2225兹罗提)的20%左右。如果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总计不满5年,则只能领取80%失业救济金;若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总计超过20年,则可领取120%失业救济金。
根据波兰《就业和反失业行动法》,对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规定如下:若失业人员居住地的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为6个月;如果失业人员居住地的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为12个月;若失业人员居住地的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失业率的2倍,而且失业人员的工龄超过20年,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为18个月;如果失业人员有一个以上不满15岁的孩子,而且失业人员的配偶已是无权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则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为18个月;如果妇女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在失去领取失业救济资格后一个月之内生育,则在产假期间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劳动局支付。失业人员在失去领取失业救济金资格后,劳动局只负责缴纳其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
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正式通过疾病保险法。该法规定所有职工都必须投保,医疗保险费的交纳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的6.5%,其中40%由职工个人交纳,60%由企业负责支付。后虽几经修改,但基本做法延续至今。
2003年是波兰医疗保险体制新旧交替的一年。2003年1月23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该法规业经总统批准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新法规,波兰将彻底改革目前的医疗保险体制,重新建设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新医疗保险体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经费,使全体投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并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是构成新体制的两个重要元素。
一是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国家医疗卫生基金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它取代原来的17个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保险工作。基金会总部设在华沙,在每一个省内设一个分部(16个)。基金董事会由13人组成,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医疗保险规划,确定并监督实施基金会管委会的工作章程,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报告。基金管委会由基金会主席和三位副主席组成。基金会主席由总理任命,副主席由基金董事会任命。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基金会与政府部门和其它医疗机构的合作,制定并实施国家年度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管理和使用全国医疗保险基金。基金会是非盈利性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开办医院和药店,不以任何形式拥有医疗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是建立普遍医疗保险体制: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交纳医疗保险金的比例2003年为8%,以后每年递增0.25%,2007年达到9%后将保持不变。保险金按月一次性交纳。农民的医疗保险金按其拥有耕地面积计算,每公顷耕地需交纳的保险金相当于50公斤黑麦的价格。职工和农民交纳保险金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以下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疗;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在国外进行的治疗。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与医疗单位签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并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只支付部分(30%-50%)购药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在一年内两次选择固定的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拥有病人的最高数量由卫生部长颁布文件确定。家庭医生负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还可选择专科医生和医院,就诊时必须有家庭医生开具的转院证明,但妇科、牙科、皮肤科、性病、肿瘤、眼科、心理学以及结核和艾滋病患者就诊不需要家庭医生的转院证明。卫生部负责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以及医疗保险体制运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医疗保险体制的主要优点是:不同地区参加保险的人员能得到同等待遇的医疗服务;患者到异地专科门诊就诊或住院不需任何批准手续;18岁以下青年和儿童以及孕妇,无论是否有医疗保险都能得到特殊的医疗服务;通过建立学校保健队伍,使学龄儿童和青年得到预防保健服务。
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正式通过社会保险法。后几经变迁修改,并不断完善。目前实行的是波兰议会1998年10月13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新的社会保险体制覆盖所有职业和社会群体,农民和军警及安全部门专业人员仍分别沿用原先单独的社会保险体制。
波兰的社会保险分为四类:(1)养老保险;(2)病退(丧失劳动能力)保险;(3)疾病保险(包括病休和产假);(4)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养老和病退保险属于义务保险,所有人都必须参加。参加这两种保险的人原则上都应参加疾病和事故保险,但失业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和其它领取疾病保险金的人员可不参加事故保险。临时工、合同工、个体经营者、神职人员和服刑人员可自愿参加疾病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所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金交纳比例占投保人工资总收入的36.59%,其中:养老保险19.52%,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病退保险13.00%,由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疾病保险2.45%,全部由职工本人负担;事故保险0.97%-3.86%不等,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在养老和病退保险制度中,由于交费标准统一,参加保险人员所享受的待遇也是一致的。波兰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女性职工达到60岁、男性职工达到65岁可以申请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个别职业群体可通过提高保险费交纳标准而提前退休。养老和病退保险费由投保人和工作单位平均分摊的原则也适用于合同工和临时工。个体经营人员的退休、病退和其它保险费均由本人交纳,交纳比例与其它人员一样,其申报的工资收入不应低于全国平均工资的60%。
事故保险金根据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单位所交纳的比例也不同,从事越危险或事故越频繁的职业,所交纳的事故保险金比例就越高。根据波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事故保险金应交纳的比例为0.97%-3.86%。
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管理,具体由养老保险基金、病退保险基金、疾病保险基金和事故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上述四个保险种类的资金。在社会保险基金框架下,除了上述四项基金外,分别设有病退保险、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储备基金,为相应的保险储备资金。此外,还设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人口储备基金,主要为养老保险提供储备金,其主要来源为国家财产私有化的部分收入、提取1%养老保险金的收入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
国家为社会保险赔付提供担保。建立各种保险储备基金目的是为了保证今后社会保险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终达到经费完全自理的目的。
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交费受到特别优待,残疾人本人只交纳病退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部分,养老保险和其余它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或国家残疾人康复基金会负担。
社会保险投保人所在单位有义务计算、收取并向国家社会保险局缴纳全额社会保险金。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最后期限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每月5号前,个体经营者每月10号前,其它单位职工每月15号前。如工作单位未履行投保义务,将处以5000兹罗提最高金额的罚款。
二、养老保险
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保险体系。新的养老保险由基础保险和开放式保险两部分组成。
1、基础保险,为所有职工必保之险,其所收取的保险金用于支付日常的养老保险金。国家社会保险局为投保个人及其单位设立保险金账号,负责计算保险金数额,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升值。1999年元月1日前己满50周岁的人只参加此种保险。
2、开放式保险,此险为1999年元月1日前未满30周岁的人员必须参加的保险。国家社保局负责按所规定的比例将其交纳的保险金划入此类保险基金。开放式保险基金管理者将保险资金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运作,赚取利润,从而达到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者一般都是以养老基金会冠名的合资公司,吸收了大量外资作为运营资本。截止2003年4月的统计数据,共有16家开放式养老基金投入运营,外国资本约占40%。波兰法律规定,开放式养老基金的资金作为资本绝大部分只能在波兰境内投资,到境外投资的资本不能超过5%。目前波兰境内资本的40%可投入股票市场,其余资本用于购买国债等其它投资。从2003年开始,绝大部分开放式养老基金己经出现赢利。
此外,还有职工集体保险,这是一种自愿参加的附加保险。它由一个或几个企业组成保险基金。投保个人必须先参加基础保险或开放式保险。由于这种保险需要企业支付的保险金更多,因此只有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才有能力开办这种保险。到目前为止,波兰共有近百家这种保险基金。
新的养老保险体制将改变国家对养老保险包办的作用,今后各种养老保险基金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养老基金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协调养老保险体制的正常运行。
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且工龄分别达到25年和20年以上的职工才可提出退休申请。特殊行业的退休年龄另有规定,如矿工在井下工作25年后即可退休。
目前养老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是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和数额以及未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2009年以前退休的人员将按现行的办法计算和发放养老金。从2009年开始,参加开放式保险的人员退休,届时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将由波兰议会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基础额;所交纳养老保险的总金额和年限补贴;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工龄补贴。
养老金基础额对所有退休人员都是一样的,其计算方法是:国家统计局首先用上季度全国平均工资减去职工上季度所交的社会保险费平均数值后,得出养老金计算基数并每季度予以公布,然后用该计算基数乘以24%,最后得出养老金基础额。
所交纳养老保险的总金额和年限补贴计算方法是:首先需根据退休人员自己所选定的退休前连续l0年或不连续的20年中的工资总额,除以当时全国的平均工资总额得出计算养老保险金的平均指数,再用该指数乘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基数得出养老金补贴计算基础值,然后用该补贴计算基础值乘以1.3%得出每年应得的补贴,最后根据所交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得出总补贴数额。
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工龄补贴计算方法是:用上述养老金补贴计算基础值乘以0.7%得出每年所得的补贴,然后再乘以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年数得出总补贴额。未交纳养老保险的工龄,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不交纳养老保险且因公或因病等原因而停薪留职的时间。
养老金的最低数额则是根据全国平均工资浮动和通胀情况而调整。2003年4月开始为552兹罗提,是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70%左右。2003年3月起,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者可应聘再工作,但其收入不得超过1862.62兹罗提,并另交养老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金,如工资收入超过上述规定数额则将扣除部分退休金。
由于新的养老保险体制中增加了开放式和职工集体保险,从而分流了养老保险金,因此近年来基础养老保险部分所收取的保险金不能满足支付养老保险金的需求,不足部分需政府予以补贴,这给国家财政增加了沉重的负担。2000年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占波兰GDP的2%左右,约230亿兹罗提(约合57亿美元),2001年的补贴数额基本上与2000年持平。2002年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增加了补贴,以保证按时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
三、失业保险
除上述社会保险体制外,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劳动基金?,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解决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是义务保险,所有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失业保险金的比例是投保职工工资收入的2.45%,保险金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劳动基金由劳动部统一调配至各县级劳动局,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和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等。
职工失业后应到居住地县级劳动局登记。如果失业人员在失业前18个月内共计工作了365天以上并且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在登记7天后,可开始自登记之日起按天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标准由议会立法确定,并根据通货膨胀率,每年进行相应调整。2003年第一季度的失业救济金为477兹罗提(约合120美元),为全国平均工资(2225兹罗提)的20%左右。如果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总计不满5年,则只能领取80%失业救济金;若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总计超过20年,则可领取120%失业救济金。
根据波兰《就业和反失业行动法》,对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规定如下:若失业人员居住地的失业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为6个月;如果失业人员居住地的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为12个月;若失业人员居住地的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失业率的2倍,而且失业人员的工龄超过20年,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为18个月;如果失业人员有一个以上不满15岁的孩子,而且失业人员的配偶已是无权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则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为18个月;如果妇女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在失去领取失业救济资格后一个月之内生育,则在产假期间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劳动局支付。失业人员在失去领取失业救济金资格后,劳动局只负责缴纳其医疗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
20世纪30年代波兰议会就正式通过疾病保险法。该法规定所有职工都必须投保,医疗保险费的交纳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的6.5%,其中40%由职工个人交纳,60%由企业负责支付。后虽几经修改,但基本做法延续至今。
2003年是波兰医疗保险体制新旧交替的一年。2003年1月23日波兰议会通过了《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及普遍医疗保险法》,该法规业经总统批准并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新法规,波兰将彻底改革目前的医疗保险体制,重新建设全国性的医疗保险体制。新医疗保险体制的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国的医疗保险经费,使全体投保人员能得到平等的医疗待遇。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并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是构成新体制的两个重要元素。
一是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国家医疗卫生基金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它取代原来的17个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保险工作。基金会总部设在华沙,在每一个省内设一个分部(16个)。基金董事会由13人组成,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国家医疗保险规划,确定并监督实施基金会管委会的工作章程,审议基金会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报告。基金管委会由基金会主席和三位副主席组成。基金会主席由总理任命,副主席由基金董事会任命。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基金会与政府部门和其它医疗机构的合作,制定并实施国家年度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管理和使用全国医疗保险基金。基金会是非盈利性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开办医院和药店,不以任何形式拥有医疗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是建立普遍医疗保险体制: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兰的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为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交纳医疗保险金的比例2003年为8%,以后每年递增0.25%,2007年达到9%后将保持不变。保险金按月一次性交纳。农民的医疗保险金按其拥有耕地面积计算,每公顷耕地需交纳的保险金相当于50公斤黑麦的价格。职工和农民交纳保险金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以下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疗;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在国外进行的治疗。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与医疗单位签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并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只支付部分(30%-50%)购药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在一年内两次选择固定的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拥有病人的最高数量由卫生部长颁布文件确定。家庭医生负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还可选择专科医生和医院,就诊时必须有家庭医生开具的转院证明,但妇科、牙科、皮肤科、性病、肿瘤、眼科、心理学以及结核和艾滋病患者就诊不需要家庭医生的转院证明。卫生部负责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会以及医疗保险体制运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医疗保险体制的主要优点是:不同地区参加保险的人员能得到同等待遇的医疗服务;患者到异地专科门诊就诊或住院不需任何批准手续;18岁以下青年和儿童以及孕妇,无论是否有医疗保险都能得到特殊的医疗服务;通过建立学校保健队伍,使学龄儿童和青年得到预防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