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市场政策是德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后德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面对劳动市场的严重问题,德政府大力推进各项改革,以重振劳动市场,促进经济社会新的发展。
一、战后德国劳动市场政策的基本要点
一是促进就业。德早在1967年颁布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中就提出俗称为“魔力四边形”的总体经济目标,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法律形式把充分就业、经济增长、通货稳定和对外经济平衡确定为宏观调控四大目标的国家。二是解雇保护。1972年颁布的《企业基本法》规定,雇主解雇职工必须向企业职工委员会通报,职委会为维护职工利益,可以提出异议,如双方争执不下,可由仲裁处调解或交劳动法院裁决。三是技能培训。德创立的“双元制教育”举世闻名,约70%的青年中学毕业后进入职业学校学习专业技能,每周3至4天在企业实际操作,1至2天在教室学习理论。企业和国家为双元制负担巨额经费。四是工资自治。1949年颁布的《工资合同法》规定,工资问题由劳资双方谈判商定,工会代表劳方,雇主联合会代表资方,政府扮演中立角色,只从立法上确定总体要求,而不进行具体干预。五是失业保险。所有雇员原则上都参加失业保险,费用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一般情况下失业金为劳动净报酬的60%(带孩子的为67%),支付时间长短视年龄而定。广义上的失业保险包括失业金、失业救济金、破产补偿以及缩短工时补贴等。
二、德劳动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失业人数居高不下。战后几十年来,德劳动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50-60年代“经济奇迹”期间不但本国劳动力充分就业,而且一度出现短缺问题,以至于要引进外籍劳工来满足需求。70-80年代经济发展总体上保持良好势头,进一步奠定了富裕生活的基础,但劳动市场过剩问题逐步显现。90年代两德统一为经济发展开拓了新的空间,但西部结构改革滞后和东部社会转型艰难加剧了失业问题的严峻性。1970年西德失业率微不足道,仅有15万人失业,而1995年以来全德失业率一直徘徊在9%左右,2003年高达11%,其中西部为8.9%,失业人数280万,东部19.1%,失业人数160万。造成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除周期性危机外,一是经济增长速度受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等因素影响而不断放慢,由50年代平均8%下降到近10年的1.2%,2003年甚至出现0.1%的负增长,新岗位创造十分有限,二是产业结构调整因全球化竞争和高科技应用不断加速,节约了大量劳力,而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大批投资和生产向中东欧等成本低廉地区和新兴市场的转移,则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本国劳动力的“排斥效应”。
(二)就业市场活力不足。一是由于手续繁杂和税收沉重等原因导致新企业发展步履艰难,难以提供大量新岗位。二是由于解雇保护和工会压力,企业除非破产轻易不敢解雇工人,劳动力流动受到很大限制。三是劳动成本过高等造成企业赢利下降和不愿扩大国内投资,就业增长缓慢甚至在有些部门趋于萎缩。德是发达国家工作时间最短而小时工资较高的国家,每人年工作时间东部为1467小时,西部为1446小时,而美国为1805小时,日本为1859小时,韩国为2447小时。德节假日居世界之冠,每年有43天节假日(假期30天,节日13天),而美国为23天,日本为31天,英国为33天。德制造业工人小时工资达29.7美元,高出欧盟国家平均水平近20%,而美国为26.2美元,英国为22.6美元。德国人本来工作时间就少,但退休反而更早,平均60.3岁就可领取养老金,而英国要62.6岁,美国要64.6岁,日本甚至要68.5岁。四是社会福利优厚导致一些人满足现状不思进取,创业精神日趋淡薄,对工作挑三拣四,只愿从事长期固定的轻松工作,“重、脏、苦、累”的岗位乏人问津,要靠外国人来填补。由于失业救济金过高,纳税后工作收入与失业救济金相差无几甚至要低,造成一些人宁愿失业而不工作,久而久之形成懒汉群体。
由上可见,德劳动市场既存在通常所说的周期性、结构性、季节性和摩擦性失业,还存在社会保障过优引起的体制性失业。失业率高导致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收入锐减和支出剧增同时发生,德政府财政不得不大量举债以弥补入不敷出的差额,2003年全国财政赤字达860亿欧元,占GDP4%以上,超过欧盟稳定公约规定的指标,引起多数成员国的不满和批评。德劳动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令德经济竞争力大打折扣,既危害社会长久繁荣,也影响其大国地位提升。
三、德劳动市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做法
劳动市场改革是2003年3月德政府提出的《2010议程》一揽子改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措施体现在系列推出的“哈茨”(以改革委员会主席哈茨命名)方案中并已开始实施,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就业水平、推动经济增长。
(一)强化就业服务。在大力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官僚主义、简化行政手续”的基础上,联邦劳动局更名为联邦劳动服务局,引入企业管理模式,使其中心任务由管理失业人员切实转到为失业人员介绍工作上来,其原有的管理职能合并到社会局。联邦劳动服务局成立职介中心,为失业人员和用工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雇员一经失业,必须立即向职介中心报到。政府通过绩效比较等方法来有效监控该局的运行。
(二)鼓励自主创业。从2003年起,创办公司的条件大大放宽,失业者可以独立成立“个人股份公司”,政府提供为期3年的创业补贴,帮助度过初始阶段的难关。如果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则不再享受补贴。扩大新建企业在用工方面的自主权。与此同时,还大大放宽了手工业者就业条件,不再要求企业所有者必须持有“技师证”,只要雇用的企业管理者持有“技师证”即可。另外,联邦妇青部、经济部和教研部拟联合成立创业中心,支持妇女创业。
(三)促进短期就业。为改变一些人长期形成的“宁肯失业,不做短工”的观念,促使那些一时找不到“固定”职业的人尽快重新投身于职业生活,政府取消了短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15小时的规定,同时将短工月收入纳税基数由325欧元提高到400欧元,即收入在400欧元以下时,雇员既不纳税也不缴纳保险金,而由企业支付相当于雇员25%工资额的社会福利保险。月收入400至800欧元作为弹性区域,作为进入常规劳务市场或从事长期固定工作的桥梁。作为重大的组织措施,联邦劳动服务局在全国各地建立人员服务社,负责为失业者介绍临时工作岗位,与失业者签订合同,提供劳动报酬和法定社会保险,将他们出租给用工企业,在失业者暂无临时性工作时,服务社对其进行培训,并协助其获得服务社之外的工作机会。人员服务社既是短工服务机构,也是进入长期就业市场的桥梁。
(四)推行强制就业。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对就业中心介绍的工作不得挑三拣四,第一次可以拒绝,第二次必须接受,否则会受到处罚,如情况确有特殊,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长期失业者必须接受任何合法的工作,包括低于工资等级标准的工作和每月400欧元左右的工作。为推动东部和落后地区的就业,配合失业金改革,政府推出了“长期失业者特别就业计划”,资助10万名25岁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同时推出“跳跃计划”,为10万名15-25岁的年轻人提供培训或工作机会。
(五)刺激企业用工。为更多解决就业,政府出台了“就业投资”项目,从2002年底起,企业每雇佣一个失业者并给予12个月以上的长期合同,可从德国复兴开发银行获得10万欧元优惠贷款。中小企业是德经济的增长动力,在“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的指导思想下,诸如减轻税收负担,放宽会计标准(销售额在35万欧元以下,利润在3万欧元以下的企业无需履行会计记帐义务),扩大培训咨询等政策措施相继推出,同时对现有资助措施进行了有效整合。
(六)放宽解雇保护。为提高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促进劳动力流动,放宽了《企业章程法》中“雇员在5人以上的企业须成立企业职工委员会以更好的代表职员的利益”的规定,改为企业雇工超过10人时才适用解雇保护法。与此同时,也简化了解雇程序,例如,如果被解雇者放弃起诉,可径直获得企业支付的相当于正常工作半个月的工资额补偿,从而可节约双方时间,降低法律成本。
(七)缩减失业金发放。从2006年起失业金发放时间由原来的32个月缩减到18个月(对55岁以上的失业者)和12个月(55岁以下的失业者)。以往规定失业者领取失业金结束后,如果仍然没有找到工作,可领失业救济金(低于失业金,高于社会救济金),从2005年起失业救济金与社会救济金合并(取名为“失业金II”,以区别于普通意义上的失业金),把失业救济金降到社会救济金水平上(西部每月345欧元,东部每月331欧元)。
(八)提高劳动力素质。劳动市场改革的长远目标之一是更好地保持和创造优质工作岗位,诸如重视幼智开发,完善职业教育,强化普高素质,加强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创新等目标正通过大量措施得到落实,改革方案称此为“为未来投资”。德政府称2004年为“科教创新年”,号召全社会焕发创新精神,施罗德总理亲任“全国创新委员会”主席。高校教育将引入竞争机制,由国内外联合专家组评出6所“精英高校”,德政府从2006年起每年为他们提供3亿欧元的重点发展资助。
四、德劳动市场改革面临的挑战
劳动市场改革政策对改善德劳动市场状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劳动市场改革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面临着很多挑战。一是人们对已有的社会保障体制习以为常,任何大的变动都会引起很大争议。想改变民众的观念,重新唤起其创业精神,使其主动放弃部分福利,绝非易事。二是此次劳动市场改革面临诸多新问题,各项政策措施都是在探索中实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执政党的改革措施被不少人批评为向“美国式市场经济”靠拢,而德国民众对美国式市场经济有一种天然的疑虑,甚至视其为“洪水猛兽”,认为过度竞争扭曲了人性从而背离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目的。这些都表明执政党的改革之路充满挑战,而德劳动市场改革也将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
(驻德国使馆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