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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

(最近更新时间:2024年1月)

(一)基本立场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中国坚决支持国际防扩散努力,主张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实现防扩散目标。为此,一方面应不断改进国际防扩散机制,完善和加强各国的出口管制体系;另一方面应通过对话与国际合作处理扩散问题。

中国认为,防扩散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任何防扩散措施都应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与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密切相关。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实现各国的普遍安全,推动有关地区安全问题公正、合理的解决,有利于防扩散国际努力的顺利开展。

中国认为,防扩散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参与,必须确保防扩散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无论是加强现有机制,还是建立新机制,都应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应摒弃单边主义和双重标准,充分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中国认为,由于核、生物、化学、航天领域所涉及的许多材料、设备和技术具有双用途性质,各国在执行防扩散政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相关高科技的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中国主张,既要在确保实现防扩散目标的前提下,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和分享双用途科技及产品的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

(二)积极参加国际防扩散努力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防扩散进程,支持联合国在防扩散领域发挥应有作用,已参加了防扩散领域的所有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组织。

在核领域,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自愿将自己的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6年中国首批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7年,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1998年,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初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核武器国家。中国积极参加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工作,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防范潜在的核恐怖活动作出努力,积极参加《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并发挥了建设性作用。2004年5月,中国加入了核供应国集团(NSG)。

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中国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拉罗通加条约》)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条约》)、《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相关议定书。中国已明确承诺将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曼谷条约》)相关议定书。

在生物领域,中国于1984年加入《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公约》,严格履行《公约》义务。自1988年以来,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大会决定,每年向联合国提交《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积极致力于在多边框架内加强《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化学领域,中国为谈判达成《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作出了积极贡献,于1993年签署、1997年交存了《公约》的批准书。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颁布实施了履约相关立法,设立了专门的履约机构,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等。截至2023年12月,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656次现场视察。

在导弹领域,中国支持国际社会为防止导弹及相关技术和物项扩散所作出的努力,对国际上有关加强导弹防扩散机制的建议均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中国以建设性的姿态参加了“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工作。

中国重视防扩散出口管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欧盟、美国、联合国安理会1540委员会等一些国家、组织和多国出口管制机制保持着对话与交流。

2022年12月,在中国的倡议下,第77届联大连续第二年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强调和平利用科技及相关国际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敦促各国在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的同时,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科技的不合理限制。该决议的通过标志着在联大框架下开启了开放、包容、公正的对话进程,对维护各国和平利用科技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成果普惠共享、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安全挑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国际条约得到更加全面、平衡的执行,有助于现有防扩散、出口管制相关机制的成员国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对话交流,更好地服务于普遍安全与共同发展。

2023年10月,中国代表团在第78届联大一委代表“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联大决议共提国作共同发言。重申最大限度参与和平目的的科技、设备、材料交流与合作是国际法赋予各国不可剥夺的权利。呼吁国际社会采取措施,确保“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防扩散出口管制

中国一直认为,有效的出口管制是实现防扩散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中国在这一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任的政策和举措。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完成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相关出口管制做法已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

中国政府业已颁布实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相关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及《实施细则》(1997)《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等。

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管制清单形成了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制将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广泛采用了出口经营登记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制度和清单控制方法。

为确保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在机构建设、政策法规宣传、企业教育、违法案件调查与处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努力。目前,各有关政府部门间已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相关条例和清单一经颁布,即在各有关政府部门、外贸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行业刊物及网站上公布。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已共同制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为相关出口管制清单涉及的商品制定了海关HS编码,以提高政府出口监管能力。有关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建立了“国家出口管制专家支持体系”,以对相关物项的出口审批作出准确、科学的判断。中国政府积极采取各种宣传教育措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多方联动”的原则开展合规建设,不断提高相关企业和机构遵守条例法规的意识,同时还建立起面向全社会的申请、审批、发证和海关监管验证放行体系。此外,中国政府加强出口管制执法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对防扩散违法案件的查处,建立了跨部门防扩散出口管制协调机制,对违法出口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的最新规定,请查阅商务部网站http://aqygzj.mofcom.gov.cn/article/gl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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