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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

2000-11-07 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1992年1月4日起建立大使馆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同意在和平共处、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乌克兰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立场,只同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和保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乌克兰的领土完整。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互相为对方在其全权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1992年1月4日签署于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    克    兰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王荩卿                         马卡列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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