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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2000-11-07 1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以色列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国际社会公认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本公报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出现疑义,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以色列国政府代表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戴维·利维(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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